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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宁|践行公益理念 保护绥江生态

    时间:2019-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941015时许,被告陈某强伙同被告顾某辉在禁渔期间到绥江春水河段使用电力方法非法捕捞,得渔获65市斤。两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该河段渔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影响鱼类的繁殖,伤害河流中的其他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过程回顾

    ●528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强、顾某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530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立案公告信息,公告期间没有收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对陈某强和顾某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公告期满后,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强、顾某辉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15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起诉至广宁县人民法院,这是广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814日上午,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陈某强、顾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友强、黄少琼出席庭审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和答辩。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宣判,陈某强、顾某辉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顾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两被告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支持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828日下午,在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广宁县渔政部门的监督下,陈某强、顾某辉在绥江(广宁段)投放鱼苗约20000尾,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

     

    办理意义

     

    该案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对绥江流域的非法捕捞者起到警示作用和收到震慑效果,有效地保护绥江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力地彰显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检察官说法

     

    以电鱼等我国有关法律禁止的方式进行捕捞的现象常见于日常生活中,捕捞者很多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抓了也只是被行政处罚、罚款了事,导致类似现象屡禁不止。生活中常见的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对于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绝不姑息,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社会人员,坚决对非法捕捞说,否则不但要身陷囹圄,而且还要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的义务。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制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然资源,像呵护家人一样善待生态环境,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篇章。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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