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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19-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

    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

    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达公司”),被告人应伟达系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守波系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

     

    印达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2017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海瑞联系了被告人徐鹏鹏,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徐平平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海瑞会合,经何海瑞与王守波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三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补充起诉。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应伟达系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决定非法处置废液,被告人王守波系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废液非法处置事宜。本案中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

    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被告人乔宗敏系云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云瀛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等处;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卫国驾驶卡车从云瀛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

    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和硫酸钡、碳酸钡、硝酸钡生产销售等。被告人张正文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经理处理全厂日常工作。被告人赵强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环保专员,主管环保、消防等工作。

     

    宏泰公司主要业务之一为生产化工原料碳酸钡,生产产生的废渣有氮渣和钡渣。氮渣属一般废弃物,钡渣属危险废物。宏泰公司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租赁土地堆放一般废弃物氮渣,将危险废物钡渣销往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2014年底,因有资质企业经营不景气,加之新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更加严格,各企业不再向宏泰公司购买钡渣,导致该公司厂区内大量钡渣留存,无法处置。被告人张正文、赵强在明知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且借安顺市某环保砖厂名义签署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协议,填写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联合贵州省环保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过程中,查获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经测绘,宏泰公司废渣堆场堆渣量为72194立方米,废渣平均密度为1250千克/立方米,堆渣量达90242.5吨。经对堆场废渣随机抽取的50个样本进行检测,均检出钡离子,其中两个样本检测值超过100mg/L。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在明知危险废物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泄漏,严重污染环境。本案在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

    污染环境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尾系广东省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被告人黄阿添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起,两被告人明知被告人刘土义没有处置废油的资质,仍将3192吨废油交给刘土义处理。

     

    被告人黄应顺系广东省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11月起,黄应顺为获取600元/车的装车费,擅自决定将存放在公司厂区近100吨废油交给刘土义处理。

     

    被告人关伟平、冯耀明系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鸿海润滑油经营部的合伙人。2017年2月,两被告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弃物29.63吨交给刘土义处置。

     

    除上述企业提供的废油外,被告人刘土义还联系广东其他企业提供废油,然后由被告人柯金水、韦苏文联系车辆将废油运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等地,被告人韦世榜负责找场地堆放、倾倒、填埋。被告人梁全邦、韦武模应被告人韦世榜的要求,负责在武宣县境内寻找场地堆放废油并组织人员卸车,从中获取卸车费。被告人韦文林、张东来等5人应被告人韦世榜的要求,负责在象州县境内寻找场地倾倒废油并收取酬劳。

     

    此外,被告人柯金水、韦世榜在武宣县境内建造炼油厂,从广东省运来30吨废油提炼沥青,提炼失败后,两被告人将13吨废油就地丢弃,其余废油转移至位于来宾市兴宾区的韦世榜炼油厂堆放,之后被告人柯金水又联系被告人刘土义将废油运至韦世榜的炼油厂堆放。在该堆放点被查处后,被告人柯金水、韦世榜决定将废油就地填埋。

     

    经现场勘验及称量,本案中被告人在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倾倒、填埋、处置的废油共计6651.48吨,需要处置的污染废物共计10702.95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45万元。

     

    (二)诉讼过程

     

    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土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黄阿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韦世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尾、黄阿添、柯金水、梁全邦提出上诉。2018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阿添、柯金水、梁全邦的上诉。鉴于刘尾主动交纳四百万元给当地政府用于处置危险废物,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罚金八十万元,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二十万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认定刘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八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

     

    本案中,被告人刘土义等17人形成了跨广东、广西两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有的被告人负责提供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收集运输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寻找场所堆放、倾倒、填埋废油,废油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本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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