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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通报6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华信公司未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案

    20168月,青海华信锑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位于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华信公司并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检察机关介入前,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华信公司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118日向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收回了少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仍有大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追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18528日对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8710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是青海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省首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并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昆成公司未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案

    201312月,海西州格尔木市昆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位于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昆成公司只缴纳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有监管职责的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昆成公司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118日向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昆成公司作出缴款承诺,但昆成公司未按承诺足额缴纳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遂于 2018528日对昆仑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8710日开庭审理此案,审判机关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请求。

    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16年,青藏铁路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在排查安全隐患时发现,民和县境内的“兰新客专线路”巴州沟特大桥37号桥墩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自2015年以来被倾倒的三万余立方米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弃土覆盖,影响桥墩积水排出、造成墩桩承载力不足。导致铁路桥出现安全隐患,危及线上列车运行安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017109日,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省检察院派专人赴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并提出工作意见。 20171023日,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青藏铁路公司与民和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就整改清理方案、整改资金负担、群众维稳工作等问题达成共识。青藏铁路公司和民和县政府共投入资金110万元,将“兰新客专线路”巴州沟特大桥37号桥墩下堆载的垃圾及弃土全部清理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消除了铁路桥梁安全隐患。

    兴海县农牧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牧民李元吉在兴海县河卡镇宁曲村浪曲社农业点附近非法开垦草原,变草场为耕地,非法开垦草场面积为199.8720亩,原有草原生态环境被完全破坏。经调查查明,201732日,兴海县农牧局责令李元吉立即停止在草原上非法开垦的行为,并于2017530日之前恢复草场植被。但至73日,涉案草场未在最佳恢复期限内予以恢复,草场植被仍处于被破坏状态。

    20171020日,检察机关向兴海县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兴海县农牧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力度,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县农牧局对收到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决定由兴海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县草原监理站分别与河卡镇宁曲村村委会、草原管护员、李元吉签订《兴海县河卡镇宁曲村草场植被恢复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在草场恢复工作和今后管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目前,199.8720亩被开垦草场草籽播种完毕,草场植被正在恢复中。

    化隆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125月以来,青海大澈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厂房等建筑设施。经专家组鉴定,该非法占地行为造成190.5亩农用地被破坏,20151124日,化隆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退还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对被破坏的耕地及天然牧草地进行恢复。至2017年,被破坏耕地仍未恢复原状,生态环境受损情况持续存在。

    20179 20日化隆县检察院立案调查,1030日,向化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化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加强跟进监督,对涉案土地制定合理有效的修复方案,尽快恢复土地属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检察建议发出后,化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制定了恢复治理方案,并成立了土地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青海大澈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对非法占用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被破坏耕地已恢复。

    化隆县黄河流域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案件

    20184月,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在化隆县境内有7家畜禽养殖场建在禁养区的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7家畜禽养殖差均建在黄河流域禁养区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立案后化隆县检察院与化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就黄河流域禁养区建畜禽养殖厂问题情况进行了通报,引起了化隆县政府的重视,县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化隆县政府农牧局针对禁养区7家畜禽养殖场做出关闭、搬迁、转产的整改方案,截至2018529日化隆县境内7家养殖场已全部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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