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检察官方网站
  •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案例频道>公益诉讼

    近期公益诉讼案例汇总

    时间:2018-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底至2017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4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10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置方案实施。截止201712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特别是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9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17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诉前程序:201711月,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与刑事部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获得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方便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诉讼案例



    1.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顾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没有及时恢复植被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春季,顾某某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自将位于镇南种羊场报好农场南侧草原非法开垦。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由洮北区草原站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被破坏草原性质为国有,面积为10.068公顷。201578日,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告知了顾某某,但未责令其将破坏的草原恢复植被。2017914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以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移送时,顾某某破坏的草原植被仍然没有恢复,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此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诉前程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728日向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顾某某停止开垦,恢复植被。该局于2017828日书面回复洮北区检察院称找不到顾某某,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该局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

    诉讼过程:2017922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某某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请求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

    洮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712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景平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宣判后,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使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毁坏,侵害了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05年,铜仁市国土局向紫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其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采矿,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亦对紫玉公司的采矿行为予以认可。紫玉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置报批的开采方案不顾,采取爆破方式破坏性开采,资源毁坏率达80%、产生90%以上的废渣碎石,还将部分矿洞转让给当地村民组,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保护区内堆积长数百米、宽数十米、深度难以测算的尾矿废渣,压覆植被,形成地质灾害隐患。20166月采矿权期限届满,铜仁市国土局接收了紫玉公司延续采矿权申请并收取了相应费用。

    诉前程序:201610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撤销向紫玉公司颁发的证号为5222000610002的采矿许可证。20161125日,铜仁市国土局回复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采矿权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已暂停办理紫玉公司的江口县德旺乡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201610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紫玉公司作出处理。20161129日,梵管局回复称:该局所属闵孝总站于2007724日向紫玉公司下达停工通知,2009年该局责令紫玉公司恢复被占林地,201112月至201412月该局在保护区设三个点监守值班。20161129日,江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大火堰组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区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未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对矿区进行恢复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江口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采矿许可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履行环境治理监管职责。诉讼中,铜仁市国土局编制了环境治理方案并责令紫玉公司限期治理,但治理工程尚未开工。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铜仁市国土局作为铜仁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审批登记、矿山运营及停用后治理等监督管理职责。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作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正确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设置采矿权并许可紫玉公司采矿的行为违法。对紫玉公司破坏性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均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有滥用职权许可其违法开采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遂判决:1.确认铜仁市国土局为紫玉公司颁发许可证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在对紫玉公司违法开采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由铜仁市国土局对紫玉公司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宣判后,第三人紫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紫玉公司所开采矿区处于自然保护区内。铜仁市国土局、

    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浪费。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玉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具有重要意义。

    版权所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肇庆市端州三路39号 邮政编码:526060
    粤ICP备10214125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