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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21~2013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 2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


    【点评专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此案的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十分清晰。区分此案被告有直 接实施污染物倾倒行为和非倾倒行为直接实施人两类不同情况,采纳“违反注意义务说”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清晰地展示了“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达到低标准证明 ——法官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被推定人提出反证证明”的逻辑,妥当实现原被告间在诉讼中的平衡。
     
    此案损害后果的认定鲜明体现环境侵权特征。针对当事人双方就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的严重分歧,法官清晰地论证了倾倒副产酸这一污染行为造成的污染与生态损害两种后果,正确认定河域生态系统损害及其规律。
     
    此案对环境修复费用的确定、计算以及履行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法官将倾倒副产酸的损害后果确定为污染导致的生态破坏危险,引入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采用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探索具体履行路径,较好地考虑了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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