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专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此案的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十分清晰。区分此案被告有直 接实施污染物倾倒行为和非倾倒行为直接实施人两类不同情况,采纳“违反注意义务说”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清晰地展示了“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达到低标准证明 ——法官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被推定人提出反证证明”的逻辑,妥当实现原被告间在诉讼中的平衡。
此案损害后果的认定鲜明体现环境侵权特征。针对当事人双方就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的严重分歧,法官清晰地论证了倾倒副产酸这一污染行为造成的污染与生态损害两种后果,正确认定河域生态系统损害及其规律。
此案对环境修复费用的确定、计算以及履行方式积极探索创新。法官将倾倒副产酸的损害后果确定为污染导致的生态破坏危险,引入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采用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探索具体履行路径,较好地考虑了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