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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保健品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品安全 进口保健食品 网络销售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要旨】

    进口保健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从严打击进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起,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批发商行,多次从上家购入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马来西亚进口“悍马糖”,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提升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功效。公安机关在宋某林据点处缴获五种包装的“悍马糖”,对每种包装的“悍马糖”抽样检验,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予以立案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悍马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等材料,涉案进口保健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他达拉非”属于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涉案“悍马糖”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为确定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及时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筛选、比对相关微信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核实出有订单号、快递单号的相关记录,证实宋某林对外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7326元,宋某林对此予以确认。

     

    经履行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3日,中山第一市区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月13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宋某林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7326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宋某林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宋某林申请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同年6月7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宋某林撤回上诉。该案已移送执行。

     

    【典型意义】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甚至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保健品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针对利用进口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漏洞的违法销售行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经营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付出巨额的违法成本。通过惩治不法经营者,维护进口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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