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2-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呈现怎样新特点?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惩治相关犯罪、参与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使命在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要积极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破坏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亟需执法、司法各部门统筹协调,忠实履职,积极予以引导规制。

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当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民群众生活成本,且极易诱发金融、住房、教育等民生领域社会风险,动辄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检察机关理应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务实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重要职责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理应在治理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违法犯罪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保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践行维护公平正义法治责任的应然之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是检察机关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使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蚀公平竞争环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直接损害司法的权威公信。检察机关理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参与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以公正司法匡扶公平秩序。

多措并举,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

问:检察机关在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方面,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维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业贿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规范秩序,净化市场营商环境。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重点罪名1.8万余件4.1万余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7400余件1.5万余人,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0余件250余人。

二是完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最高检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在全国开展集中统一履职试点,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一体化推进,促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最高检成立专门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谋划部署,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三是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积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办案指导和规范性指引。会同最高法制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厘清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提升网络犯罪办案质效,推进网络空间安全与发展。积极推动建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在反垄断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四是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制发“六号检察建议”,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并共同研究具体措施。先后发布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维护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等,积极开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预防宣传。

久久为功,以“我管”促“都管”形成治理合力

问:能否结合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犯罪类型复杂多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

二是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行为人在明知网店商家提供的是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利用“直播带货”的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多次销售假冒侵权商品,隐蔽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

三是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情况突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造成的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甄别行为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四是地域性特征明显。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长期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涉及的领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上述地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也相对更为多样,新型案件较多,案情也更为复杂。

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案件中筛选出来的,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特点的6个优秀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在法律适用、办案方式、推进综治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亮点和示范意义。我们也想通过这次发布的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守住底线,不触红线,否则将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同时,有些破坏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贪图便宜或被人蛊惑而盲目购买,一定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

问:今后检察机关在推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垄断和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互联网企业的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开展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完善。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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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2-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呈现怎样新特点?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惩治相关犯罪、参与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使命在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要积极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破坏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亟需执法、司法各部门统筹协调,忠实履职,积极予以引导规制。

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当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民群众生活成本,且极易诱发金融、住房、教育等民生领域社会风险,动辄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检察机关理应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务实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重要职责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理应在治理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违法犯罪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保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践行维护公平正义法治责任的应然之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是检察机关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使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蚀公平竞争环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直接损害司法的权威公信。检察机关理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参与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以公正司法匡扶公平秩序。

多措并举,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

问:检察机关在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方面,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维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业贿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规范秩序,净化市场营商环境。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重点罪名1.8万余件4.1万余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7400余件1.5万余人,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0余件250余人。

二是完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最高检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在全国开展集中统一履职试点,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一体化推进,促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最高检成立专门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谋划部署,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三是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积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办案指导和规范性指引。会同最高法制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厘清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提升网络犯罪办案质效,推进网络空间安全与发展。积极推动建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在反垄断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四是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制发“六号检察建议”,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并共同研究具体措施。先后发布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维护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等,积极开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预防宣传。

久久为功,以“我管”促“都管”形成治理合力

问:能否结合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犯罪类型复杂多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

二是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行为人在明知网店商家提供的是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利用“直播带货”的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多次销售假冒侵权商品,隐蔽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

三是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情况突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造成的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甄别行为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四是地域性特征明显。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长期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涉及的领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上述地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也相对更为多样,新型案件较多,案情也更为复杂。

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案件中筛选出来的,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特点的6个优秀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在法律适用、办案方式、推进综治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亮点和示范意义。我们也想通过这次发布的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守住底线,不触红线,否则将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同时,有些破坏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贪图便宜或被人蛊惑而盲目购买,一定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

问:今后检察机关在推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垄断和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互联网企业的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开展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完善。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