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

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我市加快建设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等领域探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邻近省、市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联络协调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粤桂两省(区)西江流域生态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成效,共同强化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遏制资源破坏性开发。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等方式,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结果反馈、应诉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六、行政机关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被调查机关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通报公安机关出警配合,依法及时处理。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或者磋商意见、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八、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九、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开展相应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十、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通过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磋商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协同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有效获取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行政管理数据,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同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林业、税务、海事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将数据获取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对惩罚性赔偿、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诉讼请求,可在判项中根据鉴定意见,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验收标准等具体要求,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修复费用,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对被告不履行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对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益修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

十三、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应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并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和固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证据,做好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

十四、审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履职中发现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资源环境与国有财产等遭受侵害或面临损害风险时,需要公益诉讼监督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管辖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处理。

移送单位制作移送处理书(函),同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接受单位应当按照移送事项处理程序抓紧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所作年度审计报告涉及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相关内容单独报送同级检察机关。

十五、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将公益诉讼所得赔偿资金缴入地级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缴至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对专款专用、监督管理、修复验收等程序进行细化明确,确保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公益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公益修复等相关工作,以及保障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支出。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以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建立健全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把人大代表的关注热点转化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把公益诉讼履职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社会治理问题转化为代表建议。

十七、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并对案件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履职能力。加强检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沟通协调等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从严治检,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履职质效,锻造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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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

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我市加快建设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等领域探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邻近省、市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联络协调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粤桂两省(区)西江流域生态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成效,共同强化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遏制资源破坏性开发。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等方式,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结果反馈、应诉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六、行政机关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被调查机关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通报公安机关出警配合,依法及时处理。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或者磋商意见、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八、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九、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开展相应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十、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通过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磋商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协同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有效获取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行政管理数据,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同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林业、税务、海事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将数据获取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对惩罚性赔偿、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诉讼请求,可在判项中根据鉴定意见,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验收标准等具体要求,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修复费用,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对被告不履行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对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益修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

十三、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应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并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和固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证据,做好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

十四、审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履职中发现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资源环境与国有财产等遭受侵害或面临损害风险时,需要公益诉讼监督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管辖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处理。

移送单位制作移送处理书(函),同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接受单位应当按照移送事项处理程序抓紧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所作年度审计报告涉及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相关内容单独报送同级检察机关。

十五、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将公益诉讼所得赔偿资金缴入地级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缴至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对专款专用、监督管理、修复验收等程序进行细化明确,确保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公益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公益修复等相关工作,以及保障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支出。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以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建立健全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把人大代表的关注热点转化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把公益诉讼履职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社会治理问题转化为代表建议。

十七、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并对案件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履职能力。加强检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沟通协调等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从严治检,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履职质效,锻造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