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王某与聊城市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0-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某(6岁)在聊城市某学校上课训练时受伤,后被老师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该学校认可王某系其学生、在校训练期间受伤等事实,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年仅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课时受伤,该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责任者,在不能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对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学校在王某训练时有老师现场指导、受伤后及时送医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学校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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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聊城市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0-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王某(6岁)在聊城市某学校上课训练时受伤,后被老师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该学校认可王某系其学生、在校训练期间受伤等事实,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年仅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课时受伤,该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责任者,在不能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对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学校在王某训练时有老师现场指导、受伤后及时送医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学校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