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朱某某盗窃案
时间:2020-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成年人朱某某(未满17周岁)到浈江区某公司工程部、某农市场路边等地,实施盗窃二十次,共盗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5.3万余元。被盗财物销赃所得款项均已被朱某某挥霍。

【裁判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朱某某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社会原因等主客观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色做法】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某某成长环境非常特殊,自幼母亲离家,父亲重罪入狱,其被送入孤儿院,三年后因叛逆难管而遣返。小小少年“浪迹江湖”,沦为惯偷。庭审时因其监护人未能到庭,法院指定市人大代表陈小雄担任朱某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朱某某小心翼翼问“法官,出去后我还能读书吗”。合适成年人当场表示愿意资助其复学。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根据朱某某的特点和兴趣,联系某全封闭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并组织由法院、检察院、学校、合适成年人、心理专家、朱某某的爷爷等组成的帮教团到少管所,在管教和所领导参与见证下,签订三方助学协议,安排专人跟踪帮教。朱某某刑满出狱即到职业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亲情缺失,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有关规定,建立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引入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加诉讼,而且在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实现全程助学无缝对接,这些都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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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

时间:2020-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成年人朱某某(未满17周岁)到浈江区某公司工程部、某农市场路边等地,实施盗窃二十次,共盗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5.3万余元。被盗财物销赃所得款项均已被朱某某挥霍。

【裁判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朱某某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社会原因等主客观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色做法】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某某成长环境非常特殊,自幼母亲离家,父亲重罪入狱,其被送入孤儿院,三年后因叛逆难管而遣返。小小少年“浪迹江湖”,沦为惯偷。庭审时因其监护人未能到庭,法院指定市人大代表陈小雄担任朱某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朱某某小心翼翼问“法官,出去后我还能读书吗”。合适成年人当场表示愿意资助其复学。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根据朱某某的特点和兴趣,联系某全封闭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并组织由法院、检察院、学校、合适成年人、心理专家、朱某某的爷爷等组成的帮教团到少管所,在管教和所领导参与见证下,签订三方助学协议,安排专人跟踪帮教。朱某某刑满出狱即到职业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亲情缺失,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有关规定,建立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引入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加诉讼,而且在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实现全程助学无缝对接,这些都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