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时间:2020-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也系被监护人乔某某的外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某于2002年5月15日出生,其母亲孟某于2010年9月3日病故,父亲乔某强于2012年7月23日病故。经亲属间协商,某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伟(系被监护人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某随被申请人乔某伟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某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
 
庭审中,乔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其愿意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乔某某的经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乔某伟将300,000元交付给乔某某,就此结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属于乔某某的300,000元钱款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韩某桃代为监管。法院听取了案外人韩某桃(系乔某某表舅)本人意见,其表示乔某某系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某进行了心理观护,乔某某身体健康,但性格较弱,其已走出父母早逝的阴影。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执让乔某某心灵受到不小冲击,望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某年纪尚小、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减少争执,尽可能在乔某某成长之路上给予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现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父母皆已过世,居民委员会指定了被申请人乔某伟成为乔某某的监护人,乔某伟尽到了监护责任。然乔某某在生活中难免与亲属有矛盾,其本人希望由两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财产监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被申请人乔某伟作为原监护人出于保护被监护人乔某某合法权益出发,提议由可信任的案外人暂时保管乔某某的银行卡,符合情理。两申请人同意该提议,案外人韩某桃也愿意承担监管义务,法院考虑到两申请人文化水平不高,年近七旬,乔某某也尚未成年,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该笔钱款对乔某某来说是已离世的父母留给她的最后财产,需要慎重保管和处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案外人韩某桃同意担任监管人,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监管是为防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冲突下,监护人无法合理有效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并损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或者监护人出于自身管理财产能力等因素,自愿将未成年人财产交由他人代为监管。财产监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监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可以追究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某、孟某某。二、被申请人乔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0,000元交付给被监护人乔某某,该款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某18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韩某桃负责代为保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在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因利益冲突等原因不能履行财产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给第三方(人)监管较为现实。本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明确了第三方(人)财产监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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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时间:2020-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基本案情】
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也系被监护人乔某某的外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某于2002年5月15日出生,其母亲孟某于2010年9月3日病故,父亲乔某强于2012年7月23日病故。经亲属间协商,某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伟(系被监护人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某随被申请人乔某伟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某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
 
庭审中,乔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其愿意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乔某某的经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乔某伟将300,000元交付给乔某某,就此结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属于乔某某的300,000元钱款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韩某桃代为监管。法院听取了案外人韩某桃(系乔某某表舅)本人意见,其表示乔某某系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某进行了心理观护,乔某某身体健康,但性格较弱,其已走出父母早逝的阴影。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执让乔某某心灵受到不小冲击,望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某年纪尚小、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减少争执,尽可能在乔某某成长之路上给予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现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父母皆已过世,居民委员会指定了被申请人乔某伟成为乔某某的监护人,乔某伟尽到了监护责任。然乔某某在生活中难免与亲属有矛盾,其本人希望由两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财产监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被申请人乔某伟作为原监护人出于保护被监护人乔某某合法权益出发,提议由可信任的案外人暂时保管乔某某的银行卡,符合情理。两申请人同意该提议,案外人韩某桃也愿意承担监管义务,法院考虑到两申请人文化水平不高,年近七旬,乔某某也尚未成年,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该笔钱款对乔某某来说是已离世的父母留给她的最后财产,需要慎重保管和处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案外人韩某桃同意担任监管人,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监管是为防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冲突下,监护人无法合理有效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并损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或者监护人出于自身管理财产能力等因素,自愿将未成年人财产交由他人代为监管。财产监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监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可以追究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某、孟某某。二、被申请人乔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0,000元交付给被监护人乔某某,该款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某18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韩某桃负责代为保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在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因利益冲突等原因不能履行财产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给第三方(人)监管较为现实。本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明确了第三方(人)财产监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