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等人预谋组织甲籍少女到乙市的KTV当陪唱。赵某以到丙市卖化妆品,月薪两、三千元为由,诱骗少女同意后先让她们到甲市,后由谭某及其弟某某、弟媳蔡某(另案处理)将被骗少女运送至乙市,组织她们在该市文化宫内的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赵某在甲市还让他人帮忙为其找女孩到KTV当陪唱。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先后组织少女甲(女,时年13周岁)、少女乙(女,时年14周岁)、少女丙(女,时年16周岁)在KTV进行有偿陪酒、陪唱。其中,2018年1月1日,赵某明知少女甲不满十四周岁,仍以到丙市卖化妆品为名,诱骗其到KTV陪酒、陪唱,致其脱离家庭、监护人。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到少女丁(女,时年15周岁)住宿的宾馆,欲诱使其到乙市从事有偿陪酒、陪唱,少女丁警觉并电话告知其母亲,其父母闻讯到宾馆解救谢某婷时,与赵某发生争执,赵某将少女丁父母抓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和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在陪侍过程中面临人身被侵害的现实风险,其行为应按照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罚,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赵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等人预谋组织甲籍少女到乙市的KTV当陪唱。赵某以到丙市卖化妆品,月薪两、三千元为由,诱骗少女同意后先让她们到甲市,后由谭某及其弟某某、弟媳蔡某(另案处理)将被骗少女运送至乙市,组织她们在该市文化宫内的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赵某在甲市还让他人帮忙为其找女孩到KTV当陪唱。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先后组织少女甲(女,时年13周岁)、少女乙(女,时年14周岁)、少女丙(女,时年16周岁)在KTV进行有偿陪酒、陪唱。其中,2018年1月1日,赵某明知少女甲不满十四周岁,仍以到丙市卖化妆品为名,诱骗其到KTV陪酒、陪唱,致其脱离家庭、监护人。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到少女丁(女,时年15周岁)住宿的宾馆,欲诱使其到乙市从事有偿陪酒、陪唱,少女丁警觉并电话告知其母亲,其父母闻讯到宾馆解救谢某婷时,与赵某发生争执,赵某将少女丁父母抓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和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在陪侍过程中面临人身被侵害的现实风险,其行为应按照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罚,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