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
时间:2019-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制度”


【基本情况】

为提升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整合辖区内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打造了“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截至目前,已录入107名犯罪人员的资料,使涉未成年人行业能够结合查询情况,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将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员“挡在墙外”,有效净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

 

【主要做法】

花都区检察院通过与教育部门签订《合作“从事教育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协议书》,建立了由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收集、功能升级、实时查询,由教育部门汇总人员信息、申请查询、指导前置审查的工作模式。目前,花都区检察院已对6000余名教育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系统在册人员。该系统还设置了类案分析研判功能,检察人员可以在不接触未成年人隐私内容的情况下,分析研判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律及预防方式,为未成年人和广大家长提供更具科学性的侵害预防和危机应对方法。


【典型意义】

查询系统的打造,实现了前置预防;分析研判功能的设置,实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时规律分析,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应对方法,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提升一般预防精准度。

2019年5月,花都区检察院“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制度”创新项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之一。

 

精准帮教  

涉罪少年回归社会

【基本情况】

小林(男,17岁)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债并遭到殴打恐吓,在无力偿还情况下,持水果刀劫取他人400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4日,福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9个月。考验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福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要做法】

一是组建核心帮教主体。以未检干警、司法社工、帮教专家为主,同时链接其他社会组织和力量,形成“1+1+1+N”的帮教圈。

二是制订精准评估方案。在精准帮教前期阶段,由帮教专家评估司法社工与小林的匹配性,选择合适的司法社工对小林开展法律文书解读、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搜集四项基础工作,确定小林的精准帮教点是行为偏差(赌博成瘾、持刀抢劫),据此制定精准帮教计划。

三是跟踪落实帮教效果。利用审查起诉期限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司法社工每两周反馈一次落实情况,最终从小林的就业评估、赌瘾戒除情况、亲子关系修复程度、心理创伤处理情况、情绪管理能力、朋辈关系管理能力、认知矫正情况七个维度进行了帮教效果评估,认为具备回归社会条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司法社工开展三年的后续跟踪工作。


【典型意义】

对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是帮助其回归社会正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举措。深圳市检察机关通过整合社会专业资源,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全覆盖,通过“资源—卡点—目标”的总公式,实现涉罪未成年人内生性的成长和蜕变,提升回归社会比例,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践行少年司法理念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基本情况】

六名初三在校学生伙同两名辍学人员经密谋后,对同校学生拳打脚踢(未达轻微伤),随后,由两名辍学人员抢走被害人摩托车和手机微信里的60元。十天后,上述六名在校学生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归案。


【主要做法】

一是适时介入,准确预判定性。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不满十六周岁,侦查机关立案后,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方向,指导侦查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双向保护原则。

二是多方联动,保障受教育权。案件发生后,六名涉罪学生面临中考。为保障六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该院积极为其开辟考试“绿色通道”,一方面与学校沟通,为涉案学生保留学籍;另一方面,联系市教体局和市公安局,在羁押场所附近就近设置专门考点,确保学生如期参加考试。

三是全面考察,开展个性化帮教。该院从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就委托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六名涉罪学生不批准逮捕,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六名涉罪学生通过中考,一人考入普通高中,五人考入中职院校。


【典型意义】

中山市检察机关综合衡量六名涉罪学生的犯罪原因、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积极联合各部门力量,主动保障在校犯罪嫌疑人的考试权和受教育权,同时配合社会调查、刑事和解、个性化帮教等手段,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有效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某日凌晨,小唐(男,14岁)与小琴(女,17岁)等人在佛山市某酒吧喝酒,期间小琴提出要上厕所,小唐便尾随小琴至公厕内企图强奸,因公安人员及时赶到而未能得逞。2018年7月3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要做法】

一是依法履职,开展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专项监督。针对本案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的情况,高明区检察院梳理、总结近三年办理的类案,发现酒吧存在容纳未成年人活动的管理疏漏状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事酒吧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主动监督,合力整治企业雇用童工乱象。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调查中发现小唐被某餐饮公司雇佣为童工,随即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7月高明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共同执法,对辖区内2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加大了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监管力度。

三是跟踪回访,力促适龄未成年人重返学校。判决后,高明区检察院多次与小唐父母深入沟通,希望帮助小唐重回学校。经多次协调,小唐入读了户籍地的一所中专,成绩突出,其在缓刑考察期间的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该案是坚持以办案为核心,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指示精神的体现。在个案线索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后,检察机关快速反应,开展调查取证和类案的梳理、总结工作,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方式由点及面扩大监督范围,实现了共赢的监督实效,切实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链接多方力量

综合救助受侵害的孩子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小尹(男,7岁)父亲有纠纷,而当街持刀伤害小尹,造成其重伤,并勒索小尹父亲50万元。虽然小尹被及时解救,但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


【主要做法】

一是社工介入。由团组织所属社工机构提供个案跟进服务,通过每周家访制度、谈心、外出活动等多种形式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康复、学习及家庭生活情况,并形成个案介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

二是法律援助。联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指派专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无偿代理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跟进判决的执行问题。

三是心理救助。针对被害人与其家人的焦虑、恐惧,广州市检委托医疗机构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负面情绪得到了缓解,尤其是小尹以及目睹案发全过程的小尹哥哥(9岁),从恐惧封闭的状态重新恢复到活泼开朗的性格,愿意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呈现出可喜的转变。

四是经济救助。广州市检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创新建立起检察机关、医院及医务社工机构三方合作的模式,由检察院将救助金拨付到医院账户,医务社工监督该笔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司法救助金全部用在被害人的治疗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市检与团组织合作,构建并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支持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提出社会服务需求,由团组织有效链接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提供及时全面的帮助与支持。

 

创新司法救助

实现精准扶贫

【基本情况】

小辉(男,10岁)、小丽(女,7岁)系亲兄妹,二人的父亲早年病故,母亲因智力障碍失踪多年,二人先由伯父抚养,伯父去世后,跟随伯父的养子梁某某(19岁)生活。2018年7月某天,梁某某因琐事殴打兄妹二人,致小辉轻伤一级,小丽轻伤二级。案发后,兄妹二人被送医治疗,但没有获得赔偿。因二人为孤儿,且小辉患有先天智力障碍,在就医期间需要特殊看护。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为兄妹二人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两级院最终给予救助金10万元。


【主要做法】

一是经济救助。检察机关与廉江当地医院、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兄妹二人减免医疗费用,由镇政府和村委共同负担护工费,并提前为患有先天智力障碍的小辉办理入住福利院的手续。

二是心理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同组成临时关爱小组,定期登门慰问关怀兄妹二人,送去生活、学习用品等,通过细致入微的关怀,消除二人心理阴影。

三是社会救助。经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商,将兄妹二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建立精准扶贫档案,并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其母亲死亡以确认二人的孤儿身份,完善了小辉入住福利院和为小丽指定监护人所需相关法律手续。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具有一定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要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湛江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积极创新司法救助方式,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制度平台,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双赢。

 

惩治家暴犯罪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珠海某出租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持菜刀将江某某及女儿小雪(14岁)砍伤。案发后黄某某自杀未遂,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小雪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主要做法】 

一是心理疏导,助力平稳过渡。因本案发生时未成年被害人小雪正值初三升学关键时期,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针对小雪遇到重大事项的个人应激反应与中考压力这关键的两项内容进行有效沟通。最后小雪不负众望,考上当地重点高中。

二是司法救助,解决家庭困难。丈夫入狱,被害人江某某因本案手部受伤大大降低了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还需大笔费用,且家中还有14岁的女儿小雪和2岁的儿子需要抚养,香洲区检察院未检办及时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为被害人家庭申请司法救助4.8万元,有效缓解其燃眉之急。

三是安排会见,修复家庭关系。江某某经过审慎考虑认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希望黄某某可以痛改前非,争取从宽处理。检察官理解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并与法院联系、协调,在本案开庭审理后为黄某某和家人安排见面,黄某某看到被自己砍伤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无比悔恨,此次会见有效促进了当事人家庭关系的修复。


【典型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时,除了专注打击犯罪外,还要特别考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呵护其成长。香洲区检察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着眼被害人家庭关系的修复,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社工帮扶等手段帮助被害人家庭,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试点民行业务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与杨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共同收养被害人小红(女,14岁)并育有一子小明(11岁)。2017年3月某日,陈某趁被害人小红睡觉之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小红惊醒并呼救,小明听到后立即拍门,陈某只好离开。陈某为发泄不满打骂小红和小明,小红因害怕爬上阳台外的广告牌灯箱,不慎从三楼坠落。经鉴定,小红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小红的养母杨某申请撤销陈某监护权案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同年6月6日,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


【主要做法】

一是依法告知民事权利。东莞市一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小红及其养母杨某可以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权资格,并在认真听取其意愿后,决定支持杨某请求撤销陈某监护权的起诉。

二是调查核实主体资格。未检办联合民行部门调查取证,通过走访小红居住地和学校,联系户籍地民警,调查小红的亲属关系等情况,确认杨某属于小红的密切关系人,具备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为后续民事诉讼夯实证据基础。

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因小红及其养母杨某、被告人陈某均是外来人员,撤销监护权诉讼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为此,东莞市一区检察院加强与法院的庭前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程序问题;同时联系司法局为被害人指派法援律师,帮助其全程处理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诉讼问题。

四是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一区检察院积极落实特别程序,为小红申请了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并为其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生活。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仅是让侵害人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还要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帮助其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环境。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未检部门后续开展民事行政监督试点工作提供了经验支撑。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建议从业禁止获采纳

【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是梅州市某小学的数学老师。2017年11月6日,罗某某在学校办公室内分别对女学生小花(10岁)、小芳(10岁)实施猥亵。2017年12月8日,罗某某又在其办公室内对上述两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18年4月18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除提出量刑建议外,还建议法院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其相关工作。同年5月15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采纳了丰顺县检察院从业禁止的建议。


【主要做法】

一是建议法院对罗某某宣告从业禁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案是梅州市检察机关第一例建议从业禁止并获支持的案例。

二是向教育部门发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检察建议。针对部分学校忽视师德师风建设、女学生的性教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丰顺县检察院及时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检查制度及完善相关量化考核机制;同时建议其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设,增强校园安全系数。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法治宣讲。丰顺县检察院通过送法进校园、进村居、进街道的形式,策划了多种法治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的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罗某某作为职业教师,本应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利用身份上的便利,多次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长期、多次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为了预防再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免受类似伤害,可以对被告人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落实双向保护

增强办案社会效果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2日,小林(男,14岁)、小钟(男,14岁)、小强(男,17岁)等人携带刀具到阳江市某中学附近将被害人小周(男,15岁)砍伤,并抢走其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主要做法】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审查起诉该案时,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三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面掌握其犯罪原因、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当面听取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联合该院刑事执行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强制措施适用准确。

二是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在了解到三名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小周均来自贫困家庭后,阳江市检察院未检办及时告知被害人具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为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针对小周因遭遇犯罪侵害而产生的心理问题,适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对其进行个性化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


【典型意义】

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是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落实“双向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方位司法救助,最大限度消除其因犯罪遭受的负面影响,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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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

时间:2019-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制度”


【基本情况】

为提升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整合辖区内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打造了“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截至目前,已录入107名犯罪人员的资料,使涉未成年人行业能够结合查询情况,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将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员“挡在墙外”,有效净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

 

【主要做法】

花都区检察院通过与教育部门签订《合作“从事教育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协议书》,建立了由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收集、功能升级、实时查询,由教育部门汇总人员信息、申请查询、指导前置审查的工作模式。目前,花都区检察院已对6000余名教育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系统在册人员。该系统还设置了类案分析研判功能,检察人员可以在不接触未成年人隐私内容的情况下,分析研判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律及预防方式,为未成年人和广大家长提供更具科学性的侵害预防和危机应对方法。


【典型意义】

查询系统的打造,实现了前置预防;分析研判功能的设置,实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时规律分析,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应对方法,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提升一般预防精准度。

2019年5月,花都区检察院“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制度”创新项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之一。

 

精准帮教  

涉罪少年回归社会

【基本情况】

小林(男,17岁)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债并遭到殴打恐吓,在无力偿还情况下,持水果刀劫取他人400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4日,福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9个月。考验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福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要做法】

一是组建核心帮教主体。以未检干警、司法社工、帮教专家为主,同时链接其他社会组织和力量,形成“1+1+1+N”的帮教圈。

二是制订精准评估方案。在精准帮教前期阶段,由帮教专家评估司法社工与小林的匹配性,选择合适的司法社工对小林开展法律文书解读、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搜集四项基础工作,确定小林的精准帮教点是行为偏差(赌博成瘾、持刀抢劫),据此制定精准帮教计划。

三是跟踪落实帮教效果。利用审查起诉期限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司法社工每两周反馈一次落实情况,最终从小林的就业评估、赌瘾戒除情况、亲子关系修复程度、心理创伤处理情况、情绪管理能力、朋辈关系管理能力、认知矫正情况七个维度进行了帮教效果评估,认为具备回归社会条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司法社工开展三年的后续跟踪工作。


【典型意义】

对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是帮助其回归社会正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举措。深圳市检察机关通过整合社会专业资源,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全覆盖,通过“资源—卡点—目标”的总公式,实现涉罪未成年人内生性的成长和蜕变,提升回归社会比例,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践行少年司法理念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基本情况】

六名初三在校学生伙同两名辍学人员经密谋后,对同校学生拳打脚踢(未达轻微伤),随后,由两名辍学人员抢走被害人摩托车和手机微信里的60元。十天后,上述六名在校学生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归案。


【主要做法】

一是适时介入,准确预判定性。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不满十六周岁,侦查机关立案后,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方向,指导侦查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双向保护原则。

二是多方联动,保障受教育权。案件发生后,六名涉罪学生面临中考。为保障六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该院积极为其开辟考试“绿色通道”,一方面与学校沟通,为涉案学生保留学籍;另一方面,联系市教体局和市公安局,在羁押场所附近就近设置专门考点,确保学生如期参加考试。

三是全面考察,开展个性化帮教。该院从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就委托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六名涉罪学生不批准逮捕,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六名涉罪学生通过中考,一人考入普通高中,五人考入中职院校。


【典型意义】

中山市检察机关综合衡量六名涉罪学生的犯罪原因、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积极联合各部门力量,主动保障在校犯罪嫌疑人的考试权和受教育权,同时配合社会调查、刑事和解、个性化帮教等手段,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有效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某日凌晨,小唐(男,14岁)与小琴(女,17岁)等人在佛山市某酒吧喝酒,期间小琴提出要上厕所,小唐便尾随小琴至公厕内企图强奸,因公安人员及时赶到而未能得逞。2018年7月3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要做法】

一是依法履职,开展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专项监督。针对本案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的情况,高明区检察院梳理、总结近三年办理的类案,发现酒吧存在容纳未成年人活动的管理疏漏状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事酒吧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主动监督,合力整治企业雇用童工乱象。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调查中发现小唐被某餐饮公司雇佣为童工,随即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7月高明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共同执法,对辖区内2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加大了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监管力度。

三是跟踪回访,力促适龄未成年人重返学校。判决后,高明区检察院多次与小唐父母深入沟通,希望帮助小唐重回学校。经多次协调,小唐入读了户籍地的一所中专,成绩突出,其在缓刑考察期间的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该案是坚持以办案为核心,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指示精神的体现。在个案线索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后,检察机关快速反应,开展调查取证和类案的梳理、总结工作,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方式由点及面扩大监督范围,实现了共赢的监督实效,切实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链接多方力量

综合救助受侵害的孩子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小尹(男,7岁)父亲有纠纷,而当街持刀伤害小尹,造成其重伤,并勒索小尹父亲50万元。虽然小尹被及时解救,但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


【主要做法】

一是社工介入。由团组织所属社工机构提供个案跟进服务,通过每周家访制度、谈心、外出活动等多种形式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康复、学习及家庭生活情况,并形成个案介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

二是法律援助。联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指派专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无偿代理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跟进判决的执行问题。

三是心理救助。针对被害人与其家人的焦虑、恐惧,广州市检委托医疗机构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负面情绪得到了缓解,尤其是小尹以及目睹案发全过程的小尹哥哥(9岁),从恐惧封闭的状态重新恢复到活泼开朗的性格,愿意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呈现出可喜的转变。

四是经济救助。广州市检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创新建立起检察机关、医院及医务社工机构三方合作的模式,由检察院将救助金拨付到医院账户,医务社工监督该笔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司法救助金全部用在被害人的治疗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市检与团组织合作,构建并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支持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提出社会服务需求,由团组织有效链接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提供及时全面的帮助与支持。

 

创新司法救助

实现精准扶贫

【基本情况】

小辉(男,10岁)、小丽(女,7岁)系亲兄妹,二人的父亲早年病故,母亲因智力障碍失踪多年,二人先由伯父抚养,伯父去世后,跟随伯父的养子梁某某(19岁)生活。2018年7月某天,梁某某因琐事殴打兄妹二人,致小辉轻伤一级,小丽轻伤二级。案发后,兄妹二人被送医治疗,但没有获得赔偿。因二人为孤儿,且小辉患有先天智力障碍,在就医期间需要特殊看护。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为兄妹二人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两级院最终给予救助金10万元。


【主要做法】

一是经济救助。检察机关与廉江当地医院、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兄妹二人减免医疗费用,由镇政府和村委共同负担护工费,并提前为患有先天智力障碍的小辉办理入住福利院的手续。

二是心理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同组成临时关爱小组,定期登门慰问关怀兄妹二人,送去生活、学习用品等,通过细致入微的关怀,消除二人心理阴影。

三是社会救助。经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商,将兄妹二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建立精准扶贫档案,并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其母亲死亡以确认二人的孤儿身份,完善了小辉入住福利院和为小丽指定监护人所需相关法律手续。


【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具有一定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要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湛江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积极创新司法救助方式,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制度平台,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双赢。

 

惩治家暴犯罪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珠海某出租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持菜刀将江某某及女儿小雪(14岁)砍伤。案发后黄某某自杀未遂,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小雪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主要做法】 

一是心理疏导,助力平稳过渡。因本案发生时未成年被害人小雪正值初三升学关键时期,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针对小雪遇到重大事项的个人应激反应与中考压力这关键的两项内容进行有效沟通。最后小雪不负众望,考上当地重点高中。

二是司法救助,解决家庭困难。丈夫入狱,被害人江某某因本案手部受伤大大降低了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还需大笔费用,且家中还有14岁的女儿小雪和2岁的儿子需要抚养,香洲区检察院未检办及时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为被害人家庭申请司法救助4.8万元,有效缓解其燃眉之急。

三是安排会见,修复家庭关系。江某某经过审慎考虑认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希望黄某某可以痛改前非,争取从宽处理。检察官理解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并与法院联系、协调,在本案开庭审理后为黄某某和家人安排见面,黄某某看到被自己砍伤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无比悔恨,此次会见有效促进了当事人家庭关系的修复。


【典型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时,除了专注打击犯罪外,还要特别考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呵护其成长。香洲区检察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着眼被害人家庭关系的修复,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社工帮扶等手段帮助被害人家庭,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试点民行业务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与杨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共同收养被害人小红(女,14岁)并育有一子小明(11岁)。2017年3月某日,陈某趁被害人小红睡觉之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小红惊醒并呼救,小明听到后立即拍门,陈某只好离开。陈某为发泄不满打骂小红和小明,小红因害怕爬上阳台外的广告牌灯箱,不慎从三楼坠落。经鉴定,小红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小红的养母杨某申请撤销陈某监护权案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同年6月6日,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


【主要做法】

一是依法告知民事权利。东莞市一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小红及其养母杨某可以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权资格,并在认真听取其意愿后,决定支持杨某请求撤销陈某监护权的起诉。

二是调查核实主体资格。未检办联合民行部门调查取证,通过走访小红居住地和学校,联系户籍地民警,调查小红的亲属关系等情况,确认杨某属于小红的密切关系人,具备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为后续民事诉讼夯实证据基础。

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因小红及其养母杨某、被告人陈某均是外来人员,撤销监护权诉讼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为此,东莞市一区检察院加强与法院的庭前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程序问题;同时联系司法局为被害人指派法援律师,帮助其全程处理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诉讼问题。

四是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一区检察院积极落实特别程序,为小红申请了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并为其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生活。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仅是让侵害人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还要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帮助其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环境。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未检部门后续开展民事行政监督试点工作提供了经验支撑。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建议从业禁止获采纳

【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是梅州市某小学的数学老师。2017年11月6日,罗某某在学校办公室内分别对女学生小花(10岁)、小芳(10岁)实施猥亵。2017年12月8日,罗某某又在其办公室内对上述两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18年4月18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除提出量刑建议外,还建议法院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其相关工作。同年5月15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采纳了丰顺县检察院从业禁止的建议。


【主要做法】

一是建议法院对罗某某宣告从业禁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案是梅州市检察机关第一例建议从业禁止并获支持的案例。

二是向教育部门发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检察建议。针对部分学校忽视师德师风建设、女学生的性教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丰顺县检察院及时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检查制度及完善相关量化考核机制;同时建议其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设,增强校园安全系数。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法治宣讲。丰顺县检察院通过送法进校园、进村居、进街道的形式,策划了多种法治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的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罗某某作为职业教师,本应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利用身份上的便利,多次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长期、多次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为了预防再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免受类似伤害,可以对被告人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落实双向保护

增强办案社会效果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2日,小林(男,14岁)、小钟(男,14岁)、小强(男,17岁)等人携带刀具到阳江市某中学附近将被害人小周(男,15岁)砍伤,并抢走其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主要做法】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审查起诉该案时,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三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面掌握其犯罪原因、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当面听取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联合该院刑事执行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强制措施适用准确。

二是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在了解到三名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小周均来自贫困家庭后,阳江市检察院未检办及时告知被害人具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为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针对小周因遭遇犯罪侵害而产生的心理问题,适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对其进行个性化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


【典型意义】

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是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落实“双向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方位司法救助,最大限度消除其因犯罪遭受的负面影响,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