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广宁落实1号检察建议 守护祖国花朵
时间:2019-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6月的一天晚上,14岁的小红和15岁的小丽与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相约去到某酒吧找服务员小花玩。范某和李某得知后,两人便合谋将小红、小丽灌醉。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将喝醉酒的小红、小丽带到酒店开房,并通知李某到场。期间,范某强行与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强行与小红、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小红、小丽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公安立案侦查,并将其中的范某抓获。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广宁县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个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广宁县检察院分管未检的副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范某被抓后,拒不认罪、百般狡辩。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最终以范某涉嫌构成强奸罪(轮奸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官针对被告人的辩解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讯问和举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还原了范某的犯罪过程。最后,法院一审认为范某犯强奸罪,且系轮奸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判决后,范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检察官点评

一、法律解释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与幼女性交,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而且,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落实1号检察建议,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

201810月,高检院向教育部发送了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工作高度重视。
对于未检案件,尤其是涉嫌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检察长亲自带头办理,突出领导办案的示范性作用,以办理一案带动工作发展,加强未检工作的领导力量。

三、万一不幸遭遇性侵害,我们该怎么做?

1、保留证据

不要擅自洗澡、洗衣服、收拾房间、扔东西,因为犯罪就会留痕,毛发、体液、皮肤脱落表皮、伤痕等都会有残留,对此类证据,应及时告知警察,要求提取、化验。若是熟人作案,应保留通信通话等利诱、威胁证据。

2、勇于披露

向信任的人求助,一般来说首先告诉父母、亲人、老师等信任的人。有的案件中,一些女孩因为不敢告诉家长,遭受了多次加害。

3、及时报警

侦查性侵害案件很讲究时效性,如果不及时报案,很多证据就会灭失,而且报案的可信度就可能会降低。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

4、配合调查

配合公安局、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做笔录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夸大。

5、调整心态

不要自我谴责,不妨和信任的人多交流。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疏导,减轻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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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落实1号检察建议 守护祖国花朵

时间:2019-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20186月的一天晚上,14岁的小红和15岁的小丽与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相约去到某酒吧找服务员小花玩。范某和李某得知后,两人便合谋将小红、小丽灌醉。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将喝醉酒的小红、小丽带到酒店开房,并通知李某到场。期间,范某强行与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强行与小红、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小红、小丽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公安立案侦查,并将其中的范某抓获。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广宁县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个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广宁县检察院分管未检的副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范某被抓后,拒不认罪、百般狡辩。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最终以范某涉嫌构成强奸罪(轮奸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官针对被告人的辩解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讯问和举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还原了范某的犯罪过程。最后,法院一审认为范某犯强奸罪,且系轮奸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判决后,范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检察官点评

一、法律解释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与幼女性交,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而且,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落实1号检察建议,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

201810月,高检院向教育部发送了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工作高度重视。
对于未检案件,尤其是涉嫌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检察长亲自带头办理,突出领导办案的示范性作用,以办理一案带动工作发展,加强未检工作的领导力量。

三、万一不幸遭遇性侵害,我们该怎么做?

1、保留证据

不要擅自洗澡、洗衣服、收拾房间、扔东西,因为犯罪就会留痕,毛发、体液、皮肤脱落表皮、伤痕等都会有残留,对此类证据,应及时告知警察,要求提取、化验。若是熟人作案,应保留通信通话等利诱、威胁证据。

2、勇于披露

向信任的人求助,一般来说首先告诉父母、亲人、老师等信任的人。有的案件中,一些女孩因为不敢告诉家长,遭受了多次加害。

3、及时报警

侦查性侵害案件很讲究时效性,如果不及时报案,很多证据就会灭失,而且报案的可信度就可能会降低。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

4、配合调查

配合公安局、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做笔录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夸大。

5、调整心态

不要自我谴责,不妨和信任的人多交流。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疏导,减轻负面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