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老师教学时殴打学生致伤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担责
时间:2018-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1110日,在被告双语学校操场上,被告体育老师王某某与其学生原告孙某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某抓住孙某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2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的老师,与一名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口角后,理应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采取殴打方式进行惩治,故对原告孙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受到刑事处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孙某受伤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对其教师管理未能尽到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孙某和东方双语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上诉人孙某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承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赔偿上诉人孙某各项损失。


本案是一起学校老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对于孙某的损失,学校一方面因为对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着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一审直接划分,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二审予以改判。

该案带给我们的意义是:防范及避免校园伤害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人民教师师德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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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教学时殴打学生致伤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担责

时间:2018-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20151110日,在被告双语学校操场上,被告体育老师王某某与其学生原告孙某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某抓住孙某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2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的老师,与一名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口角后,理应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采取殴打方式进行惩治,故对原告孙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受到刑事处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孙某受伤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对其教师管理未能尽到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孙某和东方双语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上诉人孙某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承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赔偿上诉人孙某各项损失。


本案是一起学校老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对于孙某的损失,学校一方面因为对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着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一审直接划分,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二审予以改判。

该案带给我们的意义是:防范及避免校园伤害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人民教师师德和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