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何为帮信罪?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以网络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同时期,以网络为媒介的帮助行为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但传统共犯理论难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我国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该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科处刑罚,为其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与帮助犯的归责模式补充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设立,打击了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从而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可能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目前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
Part.02 典型案例
2023年 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查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资金流转,支付结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作出判决。
Part.0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的情形为帮信罪涉案的常见情形之一,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等功能,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此外,出借、买卖、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倒N手”洗过后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其中通过非法、利诱等手段获取的银行卡就成为“跑分”工具。不少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或被小利益所诱惑,忽视了法律风险,最终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的处理上会出现“罪名认定标准不一”、“竞合处断时司法适用不规范”等问题,现结合审判实践对帮信罪的部分重、难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Part.01 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一》)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意见二》)
2022年3月“两高一部”相关业务部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断卡”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帮信罪解释》)

Part.02 重、难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帮信罪的认定,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②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③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 。
即“明知”+“情节严重” +“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

1、提供“两卡”行为的法律定性
相关法条:《意见二》第七条 将提供“两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是“两卡”案件适用帮信罪的法律依据。
2、帮信罪“明知”的认定
相关法条:《帮信罪解释》第十一条、《意见二》第八条第一款、《意见二》第八条第二款、《“断卡”会议纪要》第一条 认定帮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3、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相关法条:《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断卡”会议纪要》第四条、《意见二》第九条
注意:《意见二》第九条虽然规定了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5张信用卡或20张手机卡属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但并非只要行为人有收购、出售、出租5张信用卡或20张手机卡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帮信罪。如前所述,“情节严重”只是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要件,除了“情节严重”的要件,还要满足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和“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实施犯罪”这两个要件。行为人提供的信用卡或手机卡如果未能查证被用于电诈犯罪,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但这并非对行为人不予处罚,可以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收卡人还可以适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相关罪名处罚。
《“断卡”会议纪要》明确,在适用流水金额认定“情节严重”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以上述情形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条款适用的相当性。
4、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理解
相关法条:《“断卡”会议纪要》第三条 《“断卡”会议纪要》对《帮信罪解释》中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进行了明确:对此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需专门扣除”。
5、对“五倍条款”的理解
《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明确指出,适用该“5倍条款”通常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该条款。

初识帮信罪
Part.01 何为帮信罪?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以网络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同时期,以网络为媒介的帮助行为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但传统共犯理论难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我国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该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科处刑罚,为其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与帮助犯的归责模式补充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设立,打击了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从而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可能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目前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
Part.02 典型案例
2023年 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查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资金流转,支付结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作出判决。
Part.0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的情形为帮信罪涉案的常见情形之一,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等功能,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此外,出借、买卖、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倒N手”洗过后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其中通过非法、利诱等手段获取的银行卡就成为“跑分”工具。不少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或被小利益所诱惑,忽视了法律风险,最终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的处理上会出现“罪名认定标准不一”、“竞合处断时司法适用不规范”等问题,现结合审判实践对帮信罪的部分重、难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Part.01 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一》)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意见二》)
2022年3月“两高一部”相关业务部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断卡”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帮信罪解释》)

Part.02 重、难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帮信罪的认定,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②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③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 。
即“明知”+“情节严重” +“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

1、提供“两卡”行为的法律定性
相关法条:《意见二》第七条 将提供“两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是“两卡”案件适用帮信罪的法律依据。
2、帮信罪“明知”的认定
相关法条:《帮信罪解释》第十一条、《意见二》第八条第一款、《意见二》第八条第二款、《“断卡”会议纪要》第一条 认定帮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3、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相关法条:《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断卡”会议纪要》第四条、《意见二》第九条
注意:《意见二》第九条虽然规定了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5张信用卡或20张手机卡属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但并非只要行为人有收购、出售、出租5张信用卡或20张手机卡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帮信罪。如前所述,“情节严重”只是帮信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要件,除了“情节严重”的要件,还要满足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和“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实施犯罪”这两个要件。行为人提供的信用卡或手机卡如果未能查证被用于电诈犯罪,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但这并非对行为人不予处罚,可以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收卡人还可以适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相关罪名处罚。
《“断卡”会议纪要》明确,在适用流水金额认定“情节严重”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以上述情形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条款适用的相当性。
4、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理解
相关法条:《“断卡”会议纪要》第三条 《“断卡”会议纪要》对《帮信罪解释》中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进行了明确:对此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需专门扣除”。
5、对“五倍条款”的理解
《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明确指出,适用该“5倍条款”通常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该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