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广州一女子宣扬邪教获刑
时间:2022-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北区532、535号大楼,向住户信箱派发小册子、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23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报刊、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34号之二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刊物、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719号之一、之二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周刊、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34号之一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书籍、刊物、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北区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书籍、刊物、小册子共197本、海报718张、卡片402张、资料339张、台历4本、光碟6张、U盘7只、挂饰1个以及相片1张。经认定,上述资料及从被告人李某的电脑中提取的3655份电子文件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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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子宣扬邪教获刑

时间:2022-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2022年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北区532、535号大楼,向住户信箱派发小册子、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23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报刊、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34号之二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刊物、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719号之一、之二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小册子、周刊、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区634号之一号大楼,向该大楼住户派发书籍、刊物、卡片等“法轮功”宣传资料。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北区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书籍、刊物、小册子共197本、海报718张、卡片402张、资料339张、台历4本、光碟6张、U盘7只、挂饰1个以及相片1张。经认定,上述资料及从被告人李某的电脑中提取的3655份电子文件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