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肇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引导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涉毒品洗钱案
时间:2021-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9日,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欧某洗钱犯罪一案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欧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2021年肇庆市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判决的首例上游是毒品类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

 

今年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部署反洗钱相关工作以来,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强化反洗钱责任担当,在办理洗钱上游犯罪案件中,及时梳理排查洗钱犯罪线索,变被动受理案件为主动发现案源,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质效。

 

2021年中,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欧某有洗钱犯罪嫌疑,于是把该线索移送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办。

 

2021年9月,鼎湖分局对欧某涉嫌洗钱罪立案。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得力干警提前介入,多次到分局就本案的疑难问题、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下一步侦查方向等引导公安机关加强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探讨案件的重点难点,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同年10月21日对该案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29日,本案在鼎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明知他人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然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为贩毒人员代为保管毒资。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欧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相关法条:
【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财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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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引导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涉毒品洗钱案

时间:2021-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11月9日,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欧某洗钱犯罪一案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欧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2021年肇庆市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判决的首例上游是毒品类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

 

今年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部署反洗钱相关工作以来,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强化反洗钱责任担当,在办理洗钱上游犯罪案件中,及时梳理排查洗钱犯罪线索,变被动受理案件为主动发现案源,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质效。

 

2021年中,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欧某有洗钱犯罪嫌疑,于是把该线索移送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办。

 

2021年9月,鼎湖分局对欧某涉嫌洗钱罪立案。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得力干警提前介入,多次到分局就本案的疑难问题、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下一步侦查方向等引导公安机关加强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探讨案件的重点难点,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同年10月21日对该案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29日,本案在鼎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明知他人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然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为贩毒人员代为保管毒资。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欧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相关法条:
【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财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