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十八)】: 警惕!编造虚假信息最高可判七年!
时间:2020-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容易引起恐慌,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危害甚大,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再现
  2020年2月9日,黄某某因酒后出现呕吐、咳嗽症状到医院就诊,因不满治疗方案,谎称近期曾在疫区武汉居住一周,致使卫生医疗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黄某某医学隔离,对黄某某经过场所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调查核实期间,黄某某仍谎称从武汉回来,直至公安机关查实后排除黄某某到过武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
  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黄某某、莫某某因一己之因,在疫情期间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刑法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信息怎样才入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可见编造虚假信息罪的入刑点比较低,稍有不慎就触犯刑律,即使达不到入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也会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可见编造虚假信息确实使不得。

律师提醒:
  经过努力,我国疫情日趋缓和,但远远未到松懈的时候。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经济,仍是当前工作重点,全国人民正为此而进行持续艰苦卓绝的努力。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如果确实客观存在的疫情信息、线索,我们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切莫编造虚假信息,给社会添乱。人间四月天,胜利的序章已响起,让我们继续群策群力、同心同德,共同奏响一曲雄壮的报捷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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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十八)】: 警惕!编造虚假信息最高可判七年!

时间:2020-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容易引起恐慌,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危害甚大,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再现
  2020年2月9日,黄某某因酒后出现呕吐、咳嗽症状到医院就诊,因不满治疗方案,谎称近期曾在疫区武汉居住一周,致使卫生医疗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黄某某医学隔离,对黄某某经过场所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调查核实期间,黄某某仍谎称从武汉回来,直至公安机关查实后排除黄某某到过武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
  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黄某某、莫某某因一己之因,在疫情期间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刑法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信息怎样才入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可见编造虚假信息罪的入刑点比较低,稍有不慎就触犯刑律,即使达不到入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也会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可见编造虚假信息确实使不得。

律师提醒:
  经过努力,我国疫情日趋缓和,但远远未到松懈的时候。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经济,仍是当前工作重点,全国人民正为此而进行持续艰苦卓绝的努力。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如果确实客观存在的疫情信息、线索,我们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切莫编造虚假信息,给社会添乱。人间四月天,胜利的序章已响起,让我们继续群策群力、同心同德,共同奏响一曲雄壮的报捷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