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十四)】: 疫情是不可抗力,但不是解除合同的王牌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这是目前全国上下的热点,一方面全国上下一心抗击疫情,另一方面,我们国家要发展,必须有计划地复工复产。经历长时间的停工停产后,不可避免积压了大量的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义务的一方确实面临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很多人咨询能否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履行合同,今天围绕这个话题说说法。 
 
案例再现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 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 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 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 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2020年2月10日做出了解答,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确认为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还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条件、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比如这个案件中,疫情防控措施对这个案件合同履行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因此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时才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

   当前的疫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企业主、劳动者、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都应该多些理解、多些包容、多些谅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与矛盾。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共度风雨,为打赢这场防疫人民战争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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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十四)】: 疫情是不可抗力,但不是解除合同的王牌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这是目前全国上下的热点,一方面全国上下一心抗击疫情,另一方面,我们国家要发展,必须有计划地复工复产。经历长时间的停工停产后,不可避免积压了大量的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义务的一方确实面临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很多人咨询能否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履行合同,今天围绕这个话题说说法。 
 
案例再现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 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 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 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 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2020年2月10日做出了解答,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确认为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还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条件、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比如这个案件中,疫情防控措施对这个案件合同履行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因此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时才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

   当前的疫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企业主、劳动者、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都应该多些理解、多些包容、多些谅解,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与矛盾。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共度风雨,为打赢这场防疫人民战争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