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检察官说事|凝共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同发力守护公共卫生安全
时间:2020-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出台决定?




疫情研究表明,很多野生动物是包括新型冠状病毒在内的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同时,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示

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这给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成为了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形成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温床。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源头防控,正是标本兼治之策。

 

革除陋习、斩断黑链,需要我们共同发力,无论个人还是职能部门,都要肩负起共同的社会责任,形成强大合力。我们应做到:

 

健康饮食,远离野味。树立健康饮食观念,摒弃不良饮食嗜好,主动拒绝野味消费,坚决抵制野生动物交易。同时主动参与执法监督,积极举报各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敬畏法律,悬崖勒马。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将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强化监管,依法履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决定》要求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和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共同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

如您发现身边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可拨打12309检察热线或访问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向检察机关举报。

 

 

延伸阅读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五款: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频道>普法园地

检察官说事|凝共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同发力守护公共卫生安全

时间:2020-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出台决定?




疫情研究表明,很多野生动物是包括新型冠状病毒在内的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同时,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示

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这给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成为了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形成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温床。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源头防控,正是标本兼治之策。

 

革除陋习、斩断黑链,需要我们共同发力,无论个人还是职能部门,都要肩负起共同的社会责任,形成强大合力。我们应做到:

 

健康饮食,远离野味。树立健康饮食观念,摒弃不良饮食嗜好,主动拒绝野味消费,坚决抵制野生动物交易。同时主动参与执法监督,积极举报各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敬畏法律,悬崖勒马。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将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强化监管,依法履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决定》要求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和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共同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

如您发现身边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可拨打12309检察热线或访问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向检察机关举报。

 

 

延伸阅读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五款: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