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五)】: 非常时期, 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案,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可判死刑!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疫情依然严峻,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员出现烦躁情绪,控制不住自己脾气,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疫情防控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动辄粗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这些人将面临怎么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应该怎样面对疫情防控工作呢?郑勇律师围绕“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大家了解当前情况下如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再现

 

  案例一:2月3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圩镇一夫妇分别驾驶摩托车、电瓶车途径申集镇张村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拒不听劝阻,强行从卡点旁边通过。工作人员孙某立即驾车将其拦下。此时,申集镇张村村民刘某庆以被阻拦人夫妇是其亲戚、不放行就是“不给面子”为由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孙某。目前,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庆被五河警方依法拘留十二天。

  案例二:2月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不服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现场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掀翻办公桌,辱骂并殴打执勤人员。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2月5日,凤阳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当日即完成了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依法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中,违法嫌疑人刘某庆以一己之私利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刘某庆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真是因为想“要面子”,未曾想很快“丢面子”  

  另一个案例里面,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行为就更严重了, 其行为客观上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史某某面临的是牢狱之苦,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上述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轻则治安拘留,重则牢狱之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冲动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可以判死刑。

  当前,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疫的大背景下,任何冲动和鲁莽都要不得,否则必将从速从重严惩,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充分理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作斗争,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频道>普法园地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五)】: 非常时期, 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案,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可判死刑!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郑勇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疫情依然严峻,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员出现烦躁情绪,控制不住自己脾气,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疫情防控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动辄粗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这些人将面临怎么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应该怎样面对疫情防控工作呢?郑勇律师围绕“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大家了解当前情况下如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再现

 

  案例一:2月3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圩镇一夫妇分别驾驶摩托车、电瓶车途径申集镇张村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拒不听劝阻,强行从卡点旁边通过。工作人员孙某立即驾车将其拦下。此时,申集镇张村村民刘某庆以被阻拦人夫妇是其亲戚、不放行就是“不给面子”为由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孙某。目前,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庆被五河警方依法拘留十二天。

  案例二:2月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不服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现场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掀翻办公桌,辱骂并殴打执勤人员。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2月5日,凤阳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受理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当日即完成了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依法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郑勇律师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中,违法嫌疑人刘某庆以一己之私利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刘某庆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真是因为想“要面子”,未曾想很快“丢面子”  

  另一个案例里面,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行为就更严重了, 其行为客观上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史某某面临的是牢狱之苦,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上述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轻则治安拘留,重则牢狱之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冲动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可以判死刑。

  当前,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疫的大背景下,任何冲动和鲁莽都要不得,否则必将从速从重严惩,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充分理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作斗争,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