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三)】: 虽然谣言止于智者,但更要以法惩谣!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宁志勤  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谣言止于智者

对于造谣行为

法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抗击疫情之际

但偏偏有些人故意利用疫情编造谣言

哗众取宠 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既用智慧辨别谣言

也要用法律惩治造谣行为

 

案例再现

  

  2020年1月26日,有一条“公告”出现在许多韶关人的微信和朋友圈,内容包括韶关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的通告。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目前,发布该谣言者被广东韶关浈江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据浈江警方介绍,该案系韶关首例。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发现该公告信息后,该局五里亭派出所立即出警,对该信息发布者进行核查。经核查,发布谣言的网民为张某生(男,49岁,居住在浈江区五里亭某小区),随后五里亭派出所立即将张某生依法传唤到五里亭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审讯,张某生供述其是在常宁老家微信群内看到常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公告,擅自将该公告的标题和落款单位中的“常宁市”篡改为“韶关市”,然后在其所居住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后造成大范围的转发。目前,张某生因涉嫌在网络上传播“疫情防控”谣言被浈江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宁志勤律师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发布虚假消息,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根据上述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仅只是面临治安处罚,同时也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将会面临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普通民众,我们要学会辨别信息真伪,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对于编造、发布不实信息的造谣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造谣传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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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三)】: 虽然谣言止于智者,但更要以法惩谣!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宁志勤  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谣言止于智者

对于造谣行为

法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抗击疫情之际

但偏偏有些人故意利用疫情编造谣言

哗众取宠 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既用智慧辨别谣言

也要用法律惩治造谣行为

 

案例再现

  

  2020年1月26日,有一条“公告”出现在许多韶关人的微信和朋友圈,内容包括韶关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的通告。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目前,发布该谣言者被广东韶关浈江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据浈江警方介绍,该案系韶关首例。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发现该公告信息后,该局五里亭派出所立即出警,对该信息发布者进行核查。经核查,发布谣言的网民为张某生(男,49岁,居住在浈江区五里亭某小区),随后五里亭派出所立即将张某生依法传唤到五里亭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审讯,张某生供述其是在常宁老家微信群内看到常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公告,擅自将该公告的标题和落款单位中的“常宁市”篡改为“韶关市”,然后在其所居住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后造成大范围的转发。目前,张某生因涉嫌在网络上传播“疫情防控”谣言被浈江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宁志勤律师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发布虚假消息,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根据上述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仅只是面临治安处罚,同时也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将会面临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普通民众,我们要学会辨别信息真伪,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对于编造、发布不实信息的造谣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造谣传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