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一个案件为何拆成四个起诉?检察官戳穿一起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9-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为目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打起“假官司”,并在法官帮助下达成“民事调解”。检察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诉讼异常,深挖背后真相,依法提出抗诉。参与造假案的两名法官也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2019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列入最高检第14批指导性案例。

  

初审案件 发现疑点重重

 

2015年,武汉市检察院接到一起虚假诉讼举报线索。“拿到材料第一眼,我就觉得不太正常。明明只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却被拆成了4个案子起诉。初看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徐江就发现了异常。

  

2008年4月,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以737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某工业园项目约4万平米的商品房,并先期支付定金1475万元,乙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应解除项目土地上的银行抵押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定金,但乙公司未解除抵押权。甲公司遂于2010年4月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提出4起诉讼,均请求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蔡甸区法院受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作出的4份民事调解书均按原告诉请确认了被告返还定金数额。甲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先后两次领取可供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在徐江看来,原告将1个案子分成4个案子起诉,回避管辖的意图很明显。“该案诉讼标的2950万元,按当时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但案子这样一拆分,就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了。”除管辖问题,整个诉讼程序也疑点重重:从案子起诉到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完成全部诉讼过程,仅用了几天时间。而且七八百万元诉讼金额的案件,法院却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诉请全部都认可。“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徐江说道。细看诉讼证据,也是匪夷所思:近3000万元标的额的案件,证据只有1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和7张汇款凭证,协议书的内容也很简单,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很不符合交易常规。

  

确证无疑 虚假诉讼现形

 

发现诸多异常现象后,办案检察官开始围绕案件所涉交易究竟是否真实展开调查。

  

他们首先对证据中的7张汇款凭证进行了核实,发现7次汇款确系真实发生,但仍有两处疑点:有案外公司代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7次汇款后又向甲公司返还了100多万元。接着,他们又调查了所有涉案公司,发现所有公司都与深圳一家实业集团有关联,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另外,他们还调查了乙公司近年来在蔡甸区法院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发现其债务金额达1.3亿元,明显资不抵债。唯一的资产,就是此次案件所涉工业园,但于2010年5月被法院拍卖,被深圳某科技公司以1.07亿元竞得,但该公司却是一家成立时间并不长的小公司。

  

虽然疑点越来越多,但具体到案件监督上,办案检察官却陷入了困境:7次汇款事实真实,资金虽有部分回流,但无法确定甲、乙公司之间有无其他商业往来;《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的内容虽不合常理,但并不能据此判定协议书系伪造。调查所得不足以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重新对案情和前期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随后决定改变思路,将调查重点转向案件执行款的最终流向上。经查,甲公司先后两次从法院领取执行款2065万元,其中325万元转给了深圳那家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开办的另两家公司;剩下的174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1600万元转给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

  

“执行款来源于法院拍卖乙公司所有的工业园,而最终钱款又回流到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个人账户或乙公司的关联公司,非法利益链形成了闭合。”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4起诉讼为虚假诉讼“确证无疑”。

  

深入追查 揭开另案线索

 

作为一件民事检察监督案,调查至此,已足以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但办案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这是一起明显为回避管辖而人为拆分的案件,却在法院能如此顺利受理立案,并以超常规速度完成全部诉讼过程,仅凭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是做不到的。

  

于是,办案检察官沿着方某收到的1600万元执行款的走向继续调查,发现其中部分款项最终流向工业园的竞买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不仅如此,梳理方某来往账户时,还发现其与蔡甸区法院时任民庭庭长的杨某有资金往来。继续追查,又从杨某的多个账户中发现其他可疑资金流入。办案检察官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经侦查,杨某因该案涉嫌受贿479万元,执行庭庭长童某因该案涉嫌受贿100万元。

  

调查中,方某承认,甲、乙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4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均系伪造,目的是通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

 

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检察院以4份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4起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公司债务提起的虚假诉讼,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月,武汉市中级法院指令蔡甸区法院再审。同年11月,蔡甸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4份虚假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而童某和杨某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十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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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为何拆成四个起诉?检察官戳穿一起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9-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为目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打起“假官司”,并在法官帮助下达成“民事调解”。检察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诉讼异常,深挖背后真相,依法提出抗诉。参与造假案的两名法官也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2019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列入最高检第14批指导性案例。

  

初审案件 发现疑点重重

 

2015年,武汉市检察院接到一起虚假诉讼举报线索。“拿到材料第一眼,我就觉得不太正常。明明只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却被拆成了4个案子起诉。初看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徐江就发现了异常。

  

2008年4月,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以737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某工业园项目约4万平米的商品房,并先期支付定金1475万元,乙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应解除项目土地上的银行抵押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定金,但乙公司未解除抵押权。甲公司遂于2010年4月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提出4起诉讼,均请求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蔡甸区法院受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作出的4份民事调解书均按原告诉请确认了被告返还定金数额。甲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先后两次领取可供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在徐江看来,原告将1个案子分成4个案子起诉,回避管辖的意图很明显。“该案诉讼标的2950万元,按当时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但案子这样一拆分,就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了。”除管辖问题,整个诉讼程序也疑点重重:从案子起诉到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完成全部诉讼过程,仅用了几天时间。而且七八百万元诉讼金额的案件,法院却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诉请全部都认可。“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徐江说道。细看诉讼证据,也是匪夷所思:近3000万元标的额的案件,证据只有1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和7张汇款凭证,协议书的内容也很简单,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很不符合交易常规。

  

确证无疑 虚假诉讼现形

 

发现诸多异常现象后,办案检察官开始围绕案件所涉交易究竟是否真实展开调查。

  

他们首先对证据中的7张汇款凭证进行了核实,发现7次汇款确系真实发生,但仍有两处疑点:有案外公司代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7次汇款后又向甲公司返还了100多万元。接着,他们又调查了所有涉案公司,发现所有公司都与深圳一家实业集团有关联,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另外,他们还调查了乙公司近年来在蔡甸区法院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发现其债务金额达1.3亿元,明显资不抵债。唯一的资产,就是此次案件所涉工业园,但于2010年5月被法院拍卖,被深圳某科技公司以1.07亿元竞得,但该公司却是一家成立时间并不长的小公司。

  

虽然疑点越来越多,但具体到案件监督上,办案检察官却陷入了困境:7次汇款事实真实,资金虽有部分回流,但无法确定甲、乙公司之间有无其他商业往来;《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的内容虽不合常理,但并不能据此判定协议书系伪造。调查所得不足以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重新对案情和前期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随后决定改变思路,将调查重点转向案件执行款的最终流向上。经查,甲公司先后两次从法院领取执行款2065万元,其中325万元转给了深圳那家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开办的另两家公司;剩下的174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1600万元转给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

  

“执行款来源于法院拍卖乙公司所有的工业园,而最终钱款又回流到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个人账户或乙公司的关联公司,非法利益链形成了闭合。”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4起诉讼为虚假诉讼“确证无疑”。

  

深入追查 揭开另案线索

 

作为一件民事检察监督案,调查至此,已足以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但办案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这是一起明显为回避管辖而人为拆分的案件,却在法院能如此顺利受理立案,并以超常规速度完成全部诉讼过程,仅凭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是做不到的。

  

于是,办案检察官沿着方某收到的1600万元执行款的走向继续调查,发现其中部分款项最终流向工业园的竞买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不仅如此,梳理方某来往账户时,还发现其与蔡甸区法院时任民庭庭长的杨某有资金往来。继续追查,又从杨某的多个账户中发现其他可疑资金流入。办案检察官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经侦查,杨某因该案涉嫌受贿479万元,执行庭庭长童某因该案涉嫌受贿100万元。

  

调查中,方某承认,甲、乙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4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均系伪造,目的是通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

 

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检察院以4份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4起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公司债务提起的虚假诉讼,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月,武汉市中级法院指令蔡甸区法院再审。同年11月,蔡甸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4份虚假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而童某和杨某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十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