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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缅甸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8-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惩毒品犯罪:缅甸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85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甸籍被告人大爬、岩温龙、阿嘎、岩赛拉等四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一案(即民警李敬忠在抓捕过程中牺牲一案)。

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赛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经西双版纳中院一审查明:20168月,被告人大爬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贩卖。201610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查验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2016114日上午1230分许,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持手枪向民警李敬忠开枪射击,致其死亡。其他民警随即将大爬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手枪1支、子弹9发。岩温龙、阿嘎、岩赛拉逃窜出境后,岩温龙、阿嘎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抓获,岩赛拉主动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投案,2016116日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时移交手枪1支、子弹11发、弹夹2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大爬与被告人岩温龙、阿嘎、岩赛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走私进入中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联系毒品买方、岩温龙联系毒品提供方,二人积极组织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并随身携带枪支掩护交易,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在走私、贩卖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对吸毒零容忍,对毒品犯罪要严惩。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是对自己的爱护,也是对家人,对奋战在一线的缉毒警察,以及千千万万个在背后为禁毒工作付出心血的人的爱护。拒绝毒品,从你我做起;严厉惩治毒品犯罪,不让毒品夺去更多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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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缅甸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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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缅甸毒贩枪杀中国民警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85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甸籍被告人大爬、岩温龙、阿嘎、岩赛拉等四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一案(即民警李敬忠在抓捕过程中牺牲一案)。

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赛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经西双版纳中院一审查明:20168月,被告人大爬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贩卖。201610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查验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2016114日上午1230分许,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持手枪向民警李敬忠开枪射击,致其死亡。其他民警随即将大爬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手枪1支、子弹9发。岩温龙、阿嘎、岩赛拉逃窜出境后,岩温龙、阿嘎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抓获,岩赛拉主动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投案,2016116日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时移交手枪1支、子弹11发、弹夹2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大爬与被告人岩温龙、阿嘎、岩赛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走私进入中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联系毒品买方、岩温龙联系毒品提供方,二人积极组织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并随身携带枪支掩护交易,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在走私、贩卖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对吸毒零容忍,对毒品犯罪要严惩。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是对自己的爱护,也是对家人,对奋战在一线的缉毒警察,以及千千万万个在背后为禁毒工作付出心血的人的爱护。拒绝毒品,从你我做起;严厉惩治毒品犯罪,不让毒品夺去更多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