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
非法集资危害大,擦亮眼睛别上当
时间:2018-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

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截至201645日案发,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

徐勤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89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严重干扰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而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勿轻信“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口号,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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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危害大,擦亮眼睛别上当

时间:2018-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2011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

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截至201645日案发,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

徐勤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89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严重干扰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而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勿轻信“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口号,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