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肇庆建设
平安建设 l 肇庆市检察机关助力“无碍”建设,让社会更有爱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律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条款,为检察机关依法参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近年来,肇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聚焦城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结合地方实际推进“无碍”设施建设,保障残障群体共享无障碍环境,平等融入社会,“无碍”环境让社会更有爱。


有爱无“碍”, 为盲道让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

▲鼎湖区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盲道


针对鼎湖区城区内存在盲道铺设不规范、损毁、被占用等问题,经过充分调查核实,鼎湖区检察院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全面采纳检察建议,整改盲道问题300多处,盲道维护面积约1100多平方米,健全长效维护机制,全面优化了辖区内的所有无障碍环境。


封开县检察院对江口街道辖区内存在道路盲道铺设不规范、停车泊位占用盲道、商铺和个人占用破坏盲道等问题,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盲道被占用、破坏、不规范盲道等情形进行整改、维修和更换,切实加强对盲道的日常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开展盲道优化工作,累计投入资金300多万元,整改盲道问题50多处,维修整改人行道1000多平方米,维修道路破损100多处,综合完善盲道设施。


关注特殊教育场所

保障师生安全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条规定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广宁县检察院现场调查学校周边情况,并召开“有爱无碍”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项听证会


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广宁县检察院发现县特殊教育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附近路段车流量较大,以中大型车辆居多,接送期间家长和学生必须跨越该国道才能返回县城区域,对残疾人学生及其家长安全出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广宁县检察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论证公益损害情况后,依法向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进行整改,对学校周边减速带及人行横道进行重新施划,对学校门口人行道铺设盲道,并设置了学校和减速指示警示标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学生及其他群众安全出行得到保障。


聚焦医疗机构

促进“无碍”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德庆县检察院走访调查中发现,辖区内多数乡镇医疗机构存在候诊区未设置轮椅停留空间、室内通道无设置扶手、收费取药服务窗口和饮水器等未设置低位服务设施、无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等问题,职能部门未积极主动履职及时作出处理。


结合实际情况,德庆县检察院就如何督促整改乡村医疗机构完善无障碍环境设施进行了磋商。职能部门在磋商后积极开展整改,督促12个乡镇卫生院完善了无障碍设施,为就医人群提供“无碍”环境。


助力“无碍”设施建设

保障特殊群体出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十八条规定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整改后,四会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焕然一新


四会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公园、体育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位或厕所存在无障碍标识不规范、无障碍通道存在未设置无障碍标识、坡道过高、停车场未依法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给特殊群体造成生活不便及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核实后,四会市检察院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全面整治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辖区内相关公共场所的39处无障碍设施得到有效改造,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权益得到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幼儿、孕妇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接下来,肇庆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上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推进源头治理以及社会综合治理,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安全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权益,助推城市无障碍服务环境建设提升,为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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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 l 肇庆市检察机关助力“无碍”建设,让社会更有爱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律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条款,为检察机关依法参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近年来,肇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聚焦城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结合地方实际推进“无碍”设施建设,保障残障群体共享无障碍环境,平等融入社会,“无碍”环境让社会更有爱。


有爱无“碍”, 为盲道让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

▲鼎湖区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盲道


针对鼎湖区城区内存在盲道铺设不规范、损毁、被占用等问题,经过充分调查核实,鼎湖区检察院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全面采纳检察建议,整改盲道问题300多处,盲道维护面积约1100多平方米,健全长效维护机制,全面优化了辖区内的所有无障碍环境。


封开县检察院对江口街道辖区内存在道路盲道铺设不规范、停车泊位占用盲道、商铺和个人占用破坏盲道等问题,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盲道被占用、破坏、不规范盲道等情形进行整改、维修和更换,切实加强对盲道的日常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开展盲道优化工作,累计投入资金300多万元,整改盲道问题50多处,维修整改人行道1000多平方米,维修道路破损100多处,综合完善盲道设施。


关注特殊教育场所

保障师生安全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条规定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广宁县检察院现场调查学校周边情况,并召开“有爱无碍”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项听证会


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广宁县检察院发现县特殊教育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附近路段车流量较大,以中大型车辆居多,接送期间家长和学生必须跨越该国道才能返回县城区域,对残疾人学生及其家长安全出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广宁县检察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论证公益损害情况后,依法向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进行整改,对学校周边减速带及人行横道进行重新施划,对学校门口人行道铺设盲道,并设置了学校和减速指示警示标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学生及其他群众安全出行得到保障。


聚焦医疗机构

促进“无碍”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德庆县检察院走访调查中发现,辖区内多数乡镇医疗机构存在候诊区未设置轮椅停留空间、室内通道无设置扶手、收费取药服务窗口和饮水器等未设置低位服务设施、无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等问题,职能部门未积极主动履职及时作出处理。


结合实际情况,德庆县检察院就如何督促整改乡村医疗机构完善无障碍环境设施进行了磋商。职能部门在磋商后积极开展整改,督促12个乡镇卫生院完善了无障碍设施,为就医人群提供“无碍”环境。


助力“无碍”设施建设

保障特殊群体出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十八条规定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整改后,四会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焕然一新


四会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公园、体育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位或厕所存在无障碍标识不规范、无障碍通道存在未设置无障碍标识、坡道过高、停车场未依法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给特殊群体造成生活不便及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核实后,四会市检察院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全面整治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辖区内相关公共场所的39处无障碍设施得到有效改造,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权益得到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幼儿、孕妇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接下来,肇庆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上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推进源头治理以及社会综合治理,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安全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权益,助推城市无障碍服务环境建设提升,为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