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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江西宜春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5人获刑
时间:2019-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勇等25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杨某勇纠集被告人陈某祥等10余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杨某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该组织通过不断吸纳其他恶势力成员或社会闲散人员,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杨某勇为组织、领导者,陈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王某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以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30余起,造成1人死亡,16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宜春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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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江西宜春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5人获刑

时间:2019-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勇等25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杨某勇纠集被告人陈某祥等10余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杨某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该组织通过不断吸纳其他恶势力成员或社会闲散人员,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杨某勇为组织、领导者,陈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王某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以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30余起,造成1人死亡,16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宜春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