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进行时!
这段时间可是鱼儿们的“黄金繁衍期”,这个时候如果去“打扰”它们,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小的破坏,而且还会触犯法律法规,可谓是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某天深夜,船员蒋武德和董归巨(化名)嘴馋想吃河鲜,两人一商量说干就干!便带着自制的带电抄网驾着小船就来到小湘镇附近的西江河。即使明知此时正值禁渔期,仍抱着侥幸心理,一边电鱼一边嘀咕:“捞几条解解馋,不会被发现的”。不料,渔政执法船巡逻时发现河面电光闪烁,当场将二人抓获。
高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武德和董归巨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系初犯,渔获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生态损害,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过,法律可没有“放过”他们!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遂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
知识点来啦!
“禁渔期=鱼儿的产假”
国家设定禁渔期,是为了让鱼妈妈安心生娃,维持生态平衡!此时捕捞=“违法偷娃”,严查!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珠江流域主干流西江高要辖区江段和新兴江高要江段的禁渔期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电鱼=‘水下炸弹’ ”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伤害的不仅仅是渔网中“看得见的鱼”,还会电死鱼苗、微生物,破坏整片水域“生态链”!此外,炸鱼、毒鱼等方法都是被禁用的。
“不起诉≠不处罚”
检察机关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受处罚,其行为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后果三连击
“刑事追责”:电鱼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最高3年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禁渔期电鱼可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民事赔偿”:电鱼一时爽,赔偿泪两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破坏生态者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检察官温馨提示
禁渔护鱼,年年有鱼。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子孙鱼”,不管是为了“口舌之欲”,还是为了“图财害命”,只要触碰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正所谓,“嘴馋贪财心侥幸,非法捕捞触红线,涉刑追责还被罚,生态修复少不了,悔不当初已晚矣,携手共护水环境,鱼儿满江在嬉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高要检察
检爱同行·小肇说法丨非法捕捞要不得 法律责任跑不掉
禁渔期进行时!
这段时间可是鱼儿们的“黄金繁衍期”,这个时候如果去“打扰”它们,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小的破坏,而且还会触犯法律法规,可谓是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某天深夜,船员蒋武德和董归巨(化名)嘴馋想吃河鲜,两人一商量说干就干!便带着自制的带电抄网驾着小船就来到小湘镇附近的西江河。即使明知此时正值禁渔期,仍抱着侥幸心理,一边电鱼一边嘀咕:“捞几条解解馋,不会被发现的”。不料,渔政执法船巡逻时发现河面电光闪烁,当场将二人抓获。
高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武德和董归巨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系初犯,渔获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生态损害,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过,法律可没有“放过”他们!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遂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
知识点来啦!
“禁渔期=鱼儿的产假”
国家设定禁渔期,是为了让鱼妈妈安心生娃,维持生态平衡!此时捕捞=“违法偷娃”,严查!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珠江流域主干流西江高要辖区江段和新兴江高要江段的禁渔期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电鱼=‘水下炸弹’ ”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伤害的不仅仅是渔网中“看得见的鱼”,还会电死鱼苗、微生物,破坏整片水域“生态链”!此外,炸鱼、毒鱼等方法都是被禁用的。
“不起诉≠不处罚”
检察机关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受处罚,其行为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后果三连击
“刑事追责”:电鱼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最高3年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禁渔期电鱼可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民事赔偿”:电鱼一时爽,赔偿泪两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破坏生态者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检察官温馨提示
禁渔护鱼,年年有鱼。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子孙鱼”,不管是为了“口舌之欲”,还是为了“图财害命”,只要触碰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正所谓,“嘴馋贪财心侥幸,非法捕捞触红线,涉刑追责还被罚,生态修复少不了,悔不当初已晚矣,携手共护水环境,鱼儿满江在嬉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高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