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大局稳定。近期,广宁县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垂钓的公益诉讼案件。
▲图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的违法情况
2024年5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广宁县检察院反映,县东乡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人违法垂钓,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广宁县检察院随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多处围栏被破坏,存在多个自发形成的野钓点,聚集多个钓鱼爱好者垂钓。江边地面被践踏,生活垃圾遍地。
5月16日,广宁县检察院对上述问题立案监督。广宁县检察院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区域,其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该区域垂钓可能产生水体污染及生态破坏。如鱼饵和钓鱼用品的残留物可能直接污染水源、影响水质,同时钓鱼爱好者的垂钓活动造成的践踏植被、垃圾堆放也会破坏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未能及时修复围栏和发现、制止、处置违法垂钓行为,致使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宁县检察院遂向相关部门发函,就存在的违法问题、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如何形成长效保护机制等进行磋商。
10月14日,广宁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以“实地走访+会议评议”方式对该案进行听证,让受损公益的修复情况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受损公益已得到修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终结案件审查的处理意见。
饮水当思源,守土应有责。喝上安全、干净的水,离不开人民群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倾情守护。下一步,广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公益诉讼职能,办好维护饮用水安全等一批民生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宁检察
检爱同行·小肇说法丨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人人有责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大局稳定。近期,广宁县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垂钓的公益诉讼案件。
▲图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的违法情况
2024年5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广宁县检察院反映,县东乡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人违法垂钓,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广宁县检察院随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多处围栏被破坏,存在多个自发形成的野钓点,聚集多个钓鱼爱好者垂钓。江边地面被践踏,生活垃圾遍地。
5月16日,广宁县检察院对上述问题立案监督。广宁县检察院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区域,其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该区域垂钓可能产生水体污染及生态破坏。如鱼饵和钓鱼用品的残留物可能直接污染水源、影响水质,同时钓鱼爱好者的垂钓活动造成的践踏植被、垃圾堆放也会破坏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未能及时修复围栏和发现、制止、处置违法垂钓行为,致使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宁县检察院遂向相关部门发函,就存在的违法问题、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如何形成长效保护机制等进行磋商。
10月14日,广宁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以“实地走访+会议评议”方式对该案进行听证,让受损公益的修复情况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受损公益已得到修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终结案件审查的处理意见。
饮水当思源,守土应有责。喝上安全、干净的水,离不开人民群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倾情守护。下一步,广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公益诉讼职能,办好维护饮用水安全等一批民生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