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虽小,却关乎健康大事。随着生活水平和口腔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开始更加关注牙齿的健康和美观。然而,一些口腔医疗机构出现不规范行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
案情回顾
2023年初,高要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口腔医疗机构违法经营手段隐蔽的特点,构建了医疗美容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据分析对碰的方法,并结合实地调查,发现以下具体问题: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为就诊者提供诊疗服务,以及冒名执业风险等情况。上述经营不规范的口腔医疗机构通常设立于偏远乡镇或老旧小区内,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患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可能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
为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规范辖区口腔医疗行业乱象,高要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行业专项联合整治,对全区口腔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关停无证经营1家,作出行政处罚6家、2人,消除冒名行医风险1家,督促配备相关医疗设施10家,有效遏制口腔医疗市场乱象。
检察官说法
“笑口常开”诚美好,健康安全价更高。牙科诊疗本质是医疗行为,机构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行医信息有变更要及时办理手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无证口腔医疗服务,选择正规牙科诊所,做好“两看一核对”,看资质、看许可、核对医师身份,确保自己的口腔安全无忧。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爱同行·小肇说法丨口腔医疗不规范,“笑口常开”背后藏着什么?
牙齿虽小,却关乎健康大事。随着生活水平和口腔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开始更加关注牙齿的健康和美观。然而,一些口腔医疗机构出现不规范行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
案情回顾
2023年初,高要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口腔医疗机构违法经营手段隐蔽的特点,构建了医疗美容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据分析对碰的方法,并结合实地调查,发现以下具体问题: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为就诊者提供诊疗服务,以及冒名执业风险等情况。上述经营不规范的口腔医疗机构通常设立于偏远乡镇或老旧小区内,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患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可能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
为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规范辖区口腔医疗行业乱象,高要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行业专项联合整治,对全区口腔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关停无证经营1家,作出行政处罚6家、2人,消除冒名行医风险1家,督促配备相关医疗设施10家,有效遏制口腔医疗市场乱象。
检察官说法
“笑口常开”诚美好,健康安全价更高。牙科诊疗本质是医疗行为,机构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行医信息有变更要及时办理手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无证口腔医疗服务,选择正规牙科诊所,做好“两看一核对”,看资质、看许可、核对医师身份,确保自己的口腔安全无忧。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