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肇说法
检爱同行·小肇说法丨醉驾被不起诉 吊销驾照就完了?
时间:2024-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检察官,我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了,也已经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没事了啊?

A:不起诉≠不处罚,吊销驾驶证也不代表已处罚完毕。

Q:啊!那我还会面临什么处罚啊?



2024年2月,张某与朋友在高要区金利镇某KTV喝酒后,驾车返回家中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认定张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在吊销张某驾驶证后,移送高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认罪认罚表现等因素,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我们对张某在刑事上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我们仍需关注其行政责任的追究。”办案检察官说道。


随后将案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虽已吊销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检察机关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对张某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检察官提醒 不酒驾


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要违法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既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还要依照该意见作出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意见的出台,法治之网越织越密,彰显出对醉驾行为的“零容忍”。广大驾驶员需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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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爱同行·小肇说法丨醉驾被不起诉 吊销驾照就完了?

时间:2024-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Q:检察官,我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了,也已经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没事了啊?

A:不起诉≠不处罚,吊销驾驶证也不代表已处罚完毕。

Q:啊!那我还会面临什么处罚啊?



2024年2月,张某与朋友在高要区金利镇某KTV喝酒后,驾车返回家中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认定张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在吊销张某驾驶证后,移送高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认罪认罚表现等因素,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我们对张某在刑事上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我们仍需关注其行政责任的追究。”办案检察官说道。


随后将案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虽已吊销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检察机关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对张某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检察官提醒 不酒驾


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要违法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既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还要依照该意见作出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意见的出台,法治之网越织越密,彰显出对醉驾行为的“零容忍”。广大驾驶员需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