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 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法院:罚款20000元!
时间:2023-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人身、财产纠纷,通常会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过程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权威性,各方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但在诉讼过程中,仍有人无视司法权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干扰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对此类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江某与颜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向颜某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个月。合同到期后,江某未依约清偿本息,颜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江某支付颜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江某仍迟迟未还,颜某便申请执行。后在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某的好友林某代江某向颜某清偿了125万元,颜某也出具了一份解封申请书,确认双方已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


然而,颜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江某为此多支付了125万元。在得知好友林某已帮自己还清债务后,江某多次要求颜某返还多支付的款项,颜某都置之不理,迫于无奈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颜某在法院出具《确认书》,确认林某支付的125万元系江某委托林某支付的拖欠颜某的利息和本金,江某遂将该《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颜某又在之后的诉讼中辩称《确认书》是江某强迫其出具的,江某至今都没有履行双方民间借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颜某出具《确认书》后又对《确认书》不予认可,其作出前后矛盾陈述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规,法院决定对颜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法院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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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法院:罚款20000元!

时间:2023-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人身、财产纠纷,通常会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过程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权威性,各方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但在诉讼过程中,仍有人无视司法权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干扰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对此类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江某与颜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向颜某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个月。合同到期后,江某未依约清偿本息,颜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江某支付颜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江某仍迟迟未还,颜某便申请执行。后在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某的好友林某代江某向颜某清偿了125万元,颜某也出具了一份解封申请书,确认双方已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


然而,颜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江某为此多支付了125万元。在得知好友林某已帮自己还清债务后,江某多次要求颜某返还多支付的款项,颜某都置之不理,迫于无奈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颜某在法院出具《确认书》,确认林某支付的125万元系江某委托林某支付的拖欠颜某的利息和本金,江某遂将该《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颜某又在之后的诉讼中辩称《确认书》是江某强迫其出具的,江某至今都没有履行双方民间借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颜某出具《确认书》后又对《确认书》不予认可,其作出前后矛盾陈述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规,法院决定对颜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法院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