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 野生动物"入"药 法律制裁入刑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宁县法院对由广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判决,“神医”老谭和老廖、小廖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连带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余万元。三人均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8月,老廖接到朋友老雷患脑癌的消息后,推荐“神医”老谭为其治病。“神医”受邀面诊老雷后,说有妙方可治,但所需药引犀牛角在国内十分难找。老廖遂指示定居澳门的儿子小廖联系越南导游,由其从越南非法代购犀牛角,并偷运到中国广西境内,以快递的方式寄老廖接收。但妙方已到位后,老雷却未能印证“神医”药到病除的承诺。


“神医”得知老廖有渠道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后,多次提出购买羚羊角、穿山甲鳞片的要求。自2020年10月起,按照“神医”的购买清单,老廖多次通过儿子小廖向越南导游下单非法代购野生动物制品,并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1月,老廖如往常一样到快递点取件时,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快递包裹内搜查出犀牛角。“神医”和小廖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定虽然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但具体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是否可以入药,不可听信民间偏方,更不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否则,正如本案中“神医”及廖氏父子这般,灵丹妙药一场空,法律制裁终成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 导致的损失;

(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广宁检察

编校:翁绮琳、李豪

编审:罗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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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野生动物"入"药 法律制裁入刑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广宁县法院对由广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判决,“神医”老谭和老廖、小廖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连带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余万元。三人均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8月,老廖接到朋友老雷患脑癌的消息后,推荐“神医”老谭为其治病。“神医”受邀面诊老雷后,说有妙方可治,但所需药引犀牛角在国内十分难找。老廖遂指示定居澳门的儿子小廖联系越南导游,由其从越南非法代购犀牛角,并偷运到中国广西境内,以快递的方式寄老廖接收。但妙方已到位后,老雷却未能印证“神医”药到病除的承诺。


“神医”得知老廖有渠道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后,多次提出购买羚羊角、穿山甲鳞片的要求。自2020年10月起,按照“神医”的购买清单,老廖多次通过儿子小廖向越南导游下单非法代购野生动物制品,并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1月,老廖如往常一样到快递点取件时,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快递包裹内搜查出犀牛角。“神医”和小廖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定虽然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但具体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是否可以入药,不可听信民间偏方,更不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否则,正如本案中“神医”及廖氏父子这般,灵丹妙药一场空,法律制裁终成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 导致的损失;

(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广宁检察

编校:翁绮琳、李豪

编审:罗鉴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