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生态检察 | 公益诉讼检察官以案说法(第三弹)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督促整治碎竹浸泡厂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接收到绥江某河段疑有排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发现有碎竹浸泡厂未按规定直接将浸泡碎竹的废水排入绥江,造成水体污染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依法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绥江及相关支流沿岸的工厂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的工作。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依法对涉案碎竹浸泡厂进行清拆,将泡料池、废水存储池进行捣毁填平处理,并拉走遗留的碎竹废料,有效防止绥江污染问题进一步扩大。最后在平整土地上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貌。后续,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改落实“长期有效”,全面守护绥江河岸生态环境。


检察官说法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水。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碎竹厂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并将废水排入河流,不仅会造成水体污染、破坏生态,还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体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等,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督促整治危险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在某镇发现存在危险废品乱倾倒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某公司将其产生的约300吨工业污泥交给没有转运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人员随意倾倒。经相关机构采样鉴别,上述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依法引导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磋商工作两度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在检察机关见证下,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承诺承担鉴定费、转运处置费、生态损害修复方案评估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共257余万元,并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了生态修复。



检察官说法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接续攻坚、久久为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品,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品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督促管理保护古树名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中,检察官对辖区在册的古树名木清单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多株古树名木存在被钉钉、铁线电线横穿、生长保护范围内随意堆放废弃物或者使用明火、生长状态衰弱、保护铭牌遗失、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经分析研判,确定职责部门后,检察官遂开展立案调查,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通过清理杂物、增设标志、排除隐患、修复树体等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全面恢复古树名木生长环境。


之后,检察官进行了实地整改回访,确定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全面整改落实,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得到保障,受损公共利益已经受到全面维护。


检察官说法


古树名木是国家不可复制和再生的生物资源,是活着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景观、旅游及科研等多重价值,也是人们寄托乡愁的重要情感载体。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就是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和文化,任何人都不得对古树名木实施损害行为,对古树名木有损害的一切行为都要严令制止。一旦又发现古树有人为损害,出现生长衰弱、濒危等情况,需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让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实施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督促整治星湖水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星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水域出现大面积黑臭水体污染并散发臭味,且星湖湿地50多个水源进水口没有进行密闭处理。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污水管网进行有效规划建设,及时处理周边商铺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问题,确保生产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垃圾中转站作业时产生的污水污染环境问题。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职整改,投入100多万元对问题片区的雨污管网进行重新设计和铺设,同时对星湖湿地周边开展常态化巡查,守护星湖湿地的生态环境。


检察官说法


沿着肇庆端州区岩前宝环大道漫步,一面是人民仙境般的七星岩,一面是流光溢彩的繁华商圈。附近商圈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餐厨污水排放设施的维护工作,并规范排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及时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守护公益,星湖水质才能越变越好,我们的家园才能越来越美。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翁绮琳

责编:李豪、梁毅娟、代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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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 | 公益诉讼检察官以案说法(第三弹)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督促整治碎竹浸泡厂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接收到绥江某河段疑有排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发现有碎竹浸泡厂未按规定直接将浸泡碎竹的废水排入绥江,造成水体污染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依法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绥江及相关支流沿岸的工厂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的工作。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依法对涉案碎竹浸泡厂进行清拆,将泡料池、废水存储池进行捣毁填平处理,并拉走遗留的碎竹废料,有效防止绥江污染问题进一步扩大。最后在平整土地上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貌。后续,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改落实“长期有效”,全面守护绥江河岸生态环境。


检察官说法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水。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碎竹厂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并将废水排入河流,不仅会造成水体污染、破坏生态,还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体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等,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督促整治危险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在某镇发现存在危险废品乱倾倒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某公司将其产生的约300吨工业污泥交给没有转运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人员随意倾倒。经相关机构采样鉴别,上述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依法引导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磋商工作两度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在检察机关见证下,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承诺承担鉴定费、转运处置费、生态损害修复方案评估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共257余万元,并对受损的土壤进行了生态修复。



检察官说法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接续攻坚、久久为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品,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品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督促管理保护古树名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中,检察官对辖区在册的古树名木清单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多株古树名木存在被钉钉、铁线电线横穿、生长保护范围内随意堆放废弃物或者使用明火、生长状态衰弱、保护铭牌遗失、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经分析研判,确定职责部门后,检察官遂开展立案调查,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通过清理杂物、增设标志、排除隐患、修复树体等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全面恢复古树名木生长环境。


之后,检察官进行了实地整改回访,确定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全面整改落实,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得到保障,受损公共利益已经受到全面维护。


检察官说法


古树名木是国家不可复制和再生的生物资源,是活着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景观、旅游及科研等多重价值,也是人们寄托乡愁的重要情感载体。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就是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和文化,任何人都不得对古树名木实施损害行为,对古树名木有损害的一切行为都要严令制止。一旦又发现古树有人为损害,出现生长衰弱、濒危等情况,需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让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实施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督促整治星湖水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星湖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水域出现大面积黑臭水体污染并散发臭味,且星湖湿地50多个水源进水口没有进行密闭处理。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污水管网进行有效规划建设,及时处理周边商铺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问题,确保生产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垃圾中转站作业时产生的污水污染环境问题。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职整改,投入100多万元对问题片区的雨污管网进行重新设计和铺设,同时对星湖湿地周边开展常态化巡查,守护星湖湿地的生态环境。


检察官说法


沿着肇庆端州区岩前宝环大道漫步,一面是人民仙境般的七星岩,一面是流光溢彩的繁华商圈。附近商圈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餐厨污水排放设施的维护工作,并规范排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及时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守护公益,星湖水质才能越变越好,我们的家园才能越来越美。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翁绮琳

责编:李豪、梁毅娟、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