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案情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员工王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9月6日在广宁县南街街道某汤料批发部以每盒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山东东阿阿胶,经其公司鉴定是假冒伪劣产品,遂向肇庆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16日,广宁县公安局联合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汤料批发部的阁楼中查获18盒疑似假冒伪劣药物山东东阿阿胶,经抽样鉴定被扣押的山东东阿阿胶检出牛皮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具体规定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后果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广宁检察
编辑:翁绮琳
责编:李豪
3·15说案丨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守护消费者权益

简要案情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员工王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9月6日在广宁县南街街道某汤料批发部以每盒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山东东阿阿胶,经其公司鉴定是假冒伪劣产品,遂向肇庆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16日,广宁县公安局联合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汤料批发部的阁楼中查获18盒疑似假冒伪劣药物山东东阿阿胶,经抽样鉴定被扣押的山东东阿阿胶检出牛皮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具体规定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后果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广宁检察
编辑:翁绮琳
责编: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