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都是陋习惹的祸,“浸酒”浸出10年刑
时间:2020-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酒的故事有很多,

这个故事主人公却因“酒”坑了自己。

 

01一个举报电话发现一宗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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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铃铃......”2019年的一天,一名群众通过电话匿名举报,称肇庆四会市某地有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并用来泡酒。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当天,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在四会市某地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获浸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浸酒84瓶及保护野生动物一批。涉案动物包括鸟类、蛇类、蛙类和小型猫科动物等死体、活体715只(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随即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02何来如此之多涉案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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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陈某某从1997年起,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情况下,不时在山林、鱼塘非法猎捕或从本地、外地收购保护野生动物,将所猎捕和收购的保护野生动物一部分出售给他人食用、一部分将其杀害后用于浸泡动物浸酒出售。

 

 

 

03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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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就案件准确定性所需的保护动物物种学名、涉案动物的价值估算等关键证据,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收集完善证据。

 

经鉴定,案件查获的涉案动物死体或活体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56只(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657只(条)、广东省重点保护动物共2只。其中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褐翅鸦鹃26只、小鸦鹃4只、红角鴞1只、凤头鹰3只、黑冠鹃隼3只、日本松雀鹰1只、褐渔鴞1只、大壁虎8只、虎纹蛙9只,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324500元。

 

本案中,查获的部分野生动物数量和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均超过了相关法律解释列明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

 

2019年11月2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04被告人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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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对法律认识不足,并不明知其拥有的是二级保护动物,缺乏犯罪主观故意。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多次稳定供述其知道涉案的野生动物是国家禁止猎捕、买卖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其是否明知野生动物具体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不影响其犯罪故意。

 

2020年1月21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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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ZHU YI LE

结合本案,陈某某关于其不知悉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辩解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任何人逾越法律的红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通过审查可知,陈某某也是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情况下铤而走险,就是侥幸心理作祟,其后果必定难逃法网。

 

侥幸心理,也存在于社会上一些人的心里。滥食野生动物,正是钻空子行为,同时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提供了温床。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完善。对于普通公民,“自觉守法,敬畏法律”是个人参与共同革除陋习、斩断黑链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我做起,当好表率。同时,也要主动参与执法监督,积极举报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我们会因此获益并享有更健康安全的环境,世界也会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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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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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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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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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陋习惹的祸,“浸酒”浸出10年刑

时间:2020-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关于酒的故事有很多,

这个故事主人公却因“酒”坑了自己。

 

01一个举报电话发现一宗大案
图片

“铃铃铃......”2019年的一天,一名群众通过电话匿名举报,称肇庆四会市某地有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并用来泡酒。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当天,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在四会市某地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获浸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浸酒84瓶及保护野生动物一批。涉案动物包括鸟类、蛇类、蛙类和小型猫科动物等死体、活体715只(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随即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02何来如此之多涉案动物
图片

经查明,陈某某从1997年起,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情况下,不时在山林、鱼塘非法猎捕或从本地、外地收购保护野生动物,将所猎捕和收购的保护野生动物一部分出售给他人食用、一部分将其杀害后用于浸泡动物浸酒出售。

 

 

 

03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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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就案件准确定性所需的保护动物物种学名、涉案动物的价值估算等关键证据,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收集完善证据。

 

经鉴定,案件查获的涉案动物死体或活体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56只(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657只(条)、广东省重点保护动物共2只。其中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褐翅鸦鹃26只、小鸦鹃4只、红角鴞1只、凤头鹰3只、黑冠鹃隼3只、日本松雀鹰1只、褐渔鴞1只、大壁虎8只、虎纹蛙9只,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324500元。

 

本案中,查获的部分野生动物数量和涉案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均超过了相关法律解释列明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

 

2019年11月2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04被告人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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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对法律认识不足,并不明知其拥有的是二级保护动物,缺乏犯罪主观故意。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多次稳定供述其知道涉案的野生动物是国家禁止猎捕、买卖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其是否明知野生动物具体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不影响其犯罪故意。

 

2020年1月21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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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ZHU YI LE

结合本案,陈某某关于其不知悉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辩解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任何人逾越法律的红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通过审查可知,陈某某也是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情况下铤而走险,就是侥幸心理作祟,其后果必定难逃法网。

 

侥幸心理,也存在于社会上一些人的心里。滥食野生动物,正是钻空子行为,同时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提供了温床。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完善。对于普通公民,“自觉守法,敬畏法律”是个人参与共同革除陋习、斩断黑链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我做起,当好表率。同时,也要主动参与执法监督,积极举报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我们会因此获益并享有更健康安全的环境,世界也会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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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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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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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