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
民法典主题典型案例 | 女子取快递被诽谤,司法机关依法来维权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77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万科良渚文化村未来城二期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伙同被告人何某捏造了谷某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图片。同年77日至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信息在网上传播,并被大量转发,致使被害人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而被公司劝退,后又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发生后,余杭区检察院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等高度出发,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自诉转公诉,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公正司法回应社会舆论关切,推动案件稳妥办理。20214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朗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点评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开始关注更高层次的需求,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人格权得到更有效保护。通过检察机关的建议,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在该案中,行为人随意选取对象编造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恶意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经远不是传统的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本案,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自诉转公诉”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创新应用,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该案是民法典颁布以后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是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是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原则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该案还得到了央视新闻、新华社、检察日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的跟进报道,范崇义、刘仁义、张建伟、车浩等知名法学专家纷纷发文认可。2021年1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被写入最高检、省检察院两会工作报告;2021年4月,该案被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学会评为浙江省法治建设十五周年“十大法治事件”。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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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题典型案例 | 女子取快递被诽谤,司法机关依法来维权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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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万科良渚文化村未来城二期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伙同被告人何某捏造了谷某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图片。同年77日至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信息在网上传播,并被大量转发,致使被害人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而被公司劝退,后又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发生后,余杭区检察院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等高度出发,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自诉转公诉,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公正司法回应社会舆论关切,推动案件稳妥办理。20214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朗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点评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开始关注更高层次的需求,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人格权得到更有效保护。通过检察机关的建议,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在该案中,行为人随意选取对象编造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恶意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经远不是传统的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本案,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自诉转公诉”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创新应用,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该案是民法典颁布以后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是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是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原则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该案还得到了央视新闻、新华社、检察日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的跟进报道,范崇义、刘仁义、张建伟、车浩等知名法学专家纷纷发文认可。2021年1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被写入最高检、省检察院两会工作报告;2021年4月,该案被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学会评为浙江省法治建设十五周年“十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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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