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
【今日看“典”】公益诉讼助力个人信息保护
时间:2021-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在各个领域正被广泛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大。肇庆检察机关不断拓宽公益诉讼新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履职使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近期,肇庆市检察机关注重“刑事”“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积极拓宽监督渠道,针对一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在做好刑事犯罪审查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针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扎实履职。肇庆市检察院、广宁县检察院就该案共同举行公开听证会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这也是全省首场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联合进行的公开听证。

 

 

肇庆市检察院、广宁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代表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着重阐述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本案立案审批情况和开展听证的重要意义。

自2019年起,广宁县某四家企业通过出售、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并非法利用实施商业活动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负有监管和查处职责,但是该局未及时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有关代表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充分、及时履职,本案是否需要检察院进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听证员也针对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意见建议。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召开听证会和实施监督,充分体现了肇庆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以对人民、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政治担当,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社会认知度;同时,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依法行政,共同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在检察实务中积极贯彻实施民法典。

 

检察官说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在人格权编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共八款条文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检察机关提醒,消费者个人信息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广大企业、单位、机关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生活中自觉增强法律观念,严守道德标线、法律底线,尊重自然人隐私权,共同维护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我们一旦发现隐私权被侵害、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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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公益诉讼助力个人信息保护

时间:2021-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随着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在各个领域正被广泛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大。肇庆检察机关不断拓宽公益诉讼新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履职使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近期,肇庆市检察机关注重“刑事”“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积极拓宽监督渠道,针对一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在做好刑事犯罪审查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针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扎实履职。肇庆市检察院、广宁县检察院就该案共同举行公开听证会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这也是全省首场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联合进行的公开听证。

 

 

肇庆市检察院、广宁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代表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着重阐述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本案立案审批情况和开展听证的重要意义。

自2019年起,广宁县某四家企业通过出售、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并非法利用实施商业活动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负有监管和查处职责,但是该局未及时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有关代表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充分、及时履职,本案是否需要检察院进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听证员也针对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意见建议。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召开听证会和实施监督,充分体现了肇庆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以对人民、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政治担当,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社会认知度;同时,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依法行政,共同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在检察实务中积极贯彻实施民法典。

 

检察官说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在人格权编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共八款条文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检察机关提醒,消费者个人信息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广大企业、单位、机关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生活中自觉增强法律观念,严守道德标线、法律底线,尊重自然人隐私权,共同维护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我们一旦发现隐私权被侵害、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